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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要做到“四个实”

 
作者/郭玉峰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各行各业,具有人员众多、利益共享的特点,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做到“四个实”,即调查研究摸实情、查办案件出实绩、依法监督见实效、预防犯罪出实招。

  一、调查研究摸实情

  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复杂,行业性、专业性强,在认定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上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众多,需要办案人员深入学习、调研才能精通。检察机关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作案方式、案件特点、发案原因,才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商业贿赂案件。检察机关应抽调警力对一个时期以来所查办的贿赂案件进行研究,深入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领域、犯罪主体、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方面的特点和规律,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客观地总结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经验,总结“一对一”受贿案件的查办对策,为制定治理商业贿赂措施提供依据。办案干警只有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律研究,不断丰富行业知识,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政策治理商业贿赂。针对调查研究摸准的实情,检察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渎职犯罪,监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向有关部门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防腐拒贿。检察干警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商业贿赂刑事法律政策的措施和对策,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二、查办案件出实绩

  检察机关只有提高办案能力,使一批在查办商业贿赂中的行贿人、受贿人受到法律严惩,用身边的事例警示人不想、不敢、不能去搞商业贿赂,才能起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查办重点。检察机关应围绕商业贿赂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行业开展工作,重点查办四类案件:一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银行、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案件;三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贿赂犯罪要案;四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犯罪案件。
  (二)深挖案件线索。针对当前贿赂犯罪案件举报线索少、质量差的现状,检察机关要强化举报宣传,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职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完善保护举报人各项制度措施,发动、依靠干部群众收集案件线索,大力营造“商业贿赂可耻、举报犯罪光荣”的社会氛围,激发广大群众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对署名举报的,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做到件件有答复、案案有回音。检察机关要改变等、靠、要线索的消极做法,要深入行政执法部门和案件易发犯罪领域,积极主动地摸查线索、深挖线索,不放过细枝末节,注意深挖余罪,严查窝案、串案。
  (三)实行侦查一体化。针对商业贿赂案件供证“一对一”、书证难取的特点,侦查人员应秘密初查,在获取行受贿相关信息和事实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询问方案,注重运用侦查谋略固定证据、突破口供,通过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促使行贿人、受贿人如实供述。侦查人员要运用全程录音、录像等多重手段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查清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及受贿款物的来源去向。要实行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干警要提前介入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固定证据,依法及时、准确发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职能。

  三、依法监督见实效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畅通信息传递渠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商业贿赂案件实行全程监督。一是强化侦查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无正当理由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注重纠正有案不立、违法办案、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问题。二是强化审判监督工作。落实量刑建议制度,对量刑畸轻重、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监管活动、诉讼时限的监督,监督看守所落实换押、诉讼时限管理制度,预防超期羁押,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商业贿赂案件移送、备案、监督、调查制度。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执法执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众多。在工作中,执法执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对做出处理的商业贿赂案件、公安机关对立案后而未提请逮捕的商业贿赂案件不向检察机关备案,导致执法执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掌握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信息资源不对称,没有实现查办案件信息资源共享,甚至出现拒不移送、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现象,影响了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效果。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执法执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共同研究商业贿赂案件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信息通报制度,畅通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信息传递渠道,建立、完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移送、备案、监督、调查制度,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

  四、预防犯罪出实招

  打击、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是手段,预防、消除商业贿赂行为是目的。只有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才能根除商业贿赂行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式、方法,促使行贿人、受贿人不想、不敢、不能进行商业贿赂交易。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检察机关要结合商业贿赂案件现状,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员工、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法制教育、理想宗旨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使企业员工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的自觉性。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对重大工程项目要开展同步监督预防工作,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
  (三)强化监督形成合力。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做到依法办案而不越权,强化监督而不越位,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贿赂案件管辖的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政策,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贿赂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办。检察机关要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检察系统内部,要坚持“检察一体,联动配合”的原则,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纪检、审计、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使举报者受到奖励、贿赂者受到制裁、违法者受到追究、知情者受到教育。

(作者系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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