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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慎独”

 
作者/张庆生

  2007年2月27日,肖扬同志在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选调的部分法官座谈时指出:“最高法院的每一位法官都要‘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慎独,典出《礼记·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慎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道是不可分离的,而分离开来的东西,就不是道了。在最隐蔽的时候最能看出人的品质,在最微小处最能显示人的灵魂。一个重品行的人在其独自无人监督时,也总是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之事。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人前人后一个样”。
  我们共产党人也提倡“慎独”,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文中说:“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慎独”讲的是修身,修身者正其心也,养心莫善于寡欲。为政者若能做到“慎独”,便能立身行道,正身清心,否则,就有可能被利禄迷住心窍,走上歧途,遗恨终身。所以,“慎独”自律既是做人之本,也是立身之本,更是一种美德。
  我们知道,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后保障。
  法官既为正义之事,必先为正义之人。法官要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就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党性修养,努力培养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的品格和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明,公正审判。因为优秀的法官不仅能够维护公平正义,而且能够拓展公平正义的疆域。法官具备率真的人生态度、广博的人文学识、崇高的道德情操、超凡的人格魅力、清廉的职业操守、敏锐的政治意识、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法官唯有“慎独”,才能实现公正司法;司法实现了公平正义,法官才算当好了法律的“守门人”。法官应当成为社会公平的象征,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为的标杆,社会形象的表率。
  一、慎始。万事皆有始。凡事都有第一次。欲善终,当慎始。任何行为的发生,无不与当初不慎而湿了“第一脚”有直接关系。第一道“闸门”一旦被冲开,第一道“防线”一旦被攻破,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这道理正如轿夫穿新鞋抬轿子时小心翼翼,生怕弄脏鞋子,一旦踩到泥水里便无治一样。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明”才能“公”,而要“明”就要“廉”,“廉”是“明”的基础和保证,体现着法律和道德的融合。清正廉洁,防腐不贪,警惕“第一次”是紧要的。把好“第一次”关口,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至关重要。因此,作为一名法官,要实现公正司法,应该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应该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应该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只有坚守意志,把好第一个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才能清正廉洁,公正司法,永葆本色。
   二、慎微。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可是“祸福常积于忽微”,人们似乎总记不住这样的教训。很多沉疴重症常始于对小病小灾的疏于防范上。古人云:祸患常发于细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习惯、慎嗜好。习惯与嗜好虽说是一些小事小节,但小事小节却是自身素质的外在表现。任何事物,总是通过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质变而进入另一状态。同样的,如果我们平时不注意改掉小毛病,久而久之,就会招来祸患。现实生活中,从口腹之欲开始,到声色犬马、玩斗嫖赌,进而人性变异,疯狂肆虐者,比比皆是。因此,作为法官,接受当事人一次宴请,就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法律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取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应自觉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
  三、慎欲。孟子曰:“食色,性也。”
  身为法官之人,头上顶着神圣的国徽,一定要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只有崇尚法律的法官,才能深刻理解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职业。应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当然现阶段的法官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与其辛勤劳作付出还不相适应,法官仅凭薪水还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法官自己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泊名利,不慕虚荣。同时要明白,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欲望则永无止境,不加节制地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只能跌入欲望的深渊而不能自拔。法官应自觉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谋取私利,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做一个耐得住寂寞,远离尘嚣、摒弃流俗、漠视时尚的精神高尚的人。法官只有耐得住孤独才能磨砺自己的意志,也只有在寂寞中才能成就自己的事业。
  四、慎权。权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人带来无上的光荣与骄傲,也可以带来不尽的耻辱和悔恨;既可以使人崇高,也可以使人堕落;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既可以构筑社会大众利益的丰碑,也可以开掘人类自我毁灭的坟墓。人不能把钱权带进坟墓,而钱权却可以把人带进坟墓。权力用得好是办好事,滥用就是办坏事。法官正确运用权力,掌权为公,执法为民,就会使审判权力造福人民;滥用权力,掌权为己,以权谋私,就会使审判权力祸害人民。因此,法官必须正确地认识手中的审判与执行权力。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是用权为公还是用权为私,这对每一位法官都是非常现实严峻的考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法官经不住这种考验,使手中的权力变了味。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武汉中院和深圳中院少数法官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数起法官集体违法违纪案件就是明证。这等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危害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也影响着法官群体自身的形象,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威信及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法官们应正确地处理好职责与权威的关系,应明白手中的审判与执行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  
  五、慎言。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十分推崇慎言,儒家讲君子“讷于言而敏于行”;道家主张“智者不言,言者不智”,这些都是讲要慎言。西方有句谚语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意外后果。
  法官者虽不都是金口玉言,也不是在所有场合都守口如瓶,但的确也不能不分场合、不分地点、不分对象信口开河地乱说一通。历史和现实中,一些无谓祸端的发生,一些案件案结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往往与法官不注意言语有关。因此,对法官来讲,出语一定要三思。法官对待当事人不要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强词夺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场上说话,而应时刻警觉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法官意志要独立,就须持中立性居中裁判的谨慎态度。因为法官的严谨态度是法官居中裁判的根基。
  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实事求是,这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也是法官做人的基本准则。当然,当法官慎言绝不是不言,而在于言什么,何时言,言当谨慎,言当恰当,言当实事求是。西方法谚曾说过:“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司法行为不仅仅是通过行使裁判权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并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群体宣示法律正义的准则。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刚性外,还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作为法官,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查自己的言行。这样,法官就能不断矫正自己的言行,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和操守。法官慎言也要求法官要善于运用多彩的语言,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书制作时善于运用质朴、准确的语言,说理透彻、论证慎密、事实认定准确、法律运用适当,高水准制作出裁判文书。让当事人从判决书中看到法官是如何公开、公正地做出判决的,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官在慎言的同时也应慎行,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人生是很短暂有限的,经不起一再犯错,这就要求法官遇事当谨慎,行为当慎为。
  六、慎隐。一个人应该怎样进行慎独?实践告诉我们,讲慎独,首先要在“隐蔽”处下功夫,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地方,是一个人锻炼自己的道德品格的重要场所。因为制度再严密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一切都规定死。制度总是有它不彻底的一面,如果真的想做坏事,谁都可以把制度玩弄一番。而良心却不同了,因为良心的法庭永远不会休庭,一个人什么都有可能逃避,但逃避不了自己的良心。慎隐就是在自己独知而无人知的情况下,或者是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或者是还只是自己在想,没有见诸行动,甚至只是一闪念的情况下,谨慎小心,自觉不作非分之想,违规之行。
  史载,明代曹鼎任泰和县典吏,相当于现在的公检法干部。在一次捕捉盗贼时,他抓获了一绝色美貌的女贼,由于离县衙路远,夜宿于一座庙宇中。月光之下,女贼使出浑身解术,千方百计以色相诱惑他。当曹鼎实在顶不住时,就写了“曹鼎不可”四个字贴在墙上提醒自己。但转念一想,在这荒郊野外之处谁能知晓。于是,他把纸条撕下来,便要破门而入与女贼温存一番。这时他又觉得不妥,感到这是因私欲而废公法的行为,又退回来把纸条重新贴上;转念又一想,送到嘴边的“可餐秀色”不吃岂不是太傻了吗?于是他又把纸条撕掉,可又一想还是觉得不妥,我乃典吏,吃朝廷俸禄,这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又把纸条贴上;过了一会儿又产生一念,她是犯罪嫌疑人,我做了坏事她也不敢说,更不敢把我怎么样,又把纸条撕下来,刚要进门,又一想不行,这是乘人之危,是不道德的行为。就这样,曹鼎一夜折腾了十几次,终于保住了清白之身。由此可见,慎独是很难的。但法官越是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时,越是对法官慎独的考验,越要坚守信念,严于律己,不枉法纪;越要遵守职业操守,抵制各种诱惑,严格约束自己,视名利淡如水,视事业重如山。
  七、慎友。人都是有感情的,讲感情是人之常情,法官肯定也要讲感情,不讲感情的法官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但法官又不能感情用事。因为对法官来说,不徇私情秉公办案是最基本的要求。法官作为执行公权人物,掌握和行使着国家审判与执行公共权力,与什么人交往,怎样交往,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评价。如果法官交友不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打着交友的旗号,千方百计地靠近你,甚至用金钱、名利、美色拉拢腐蚀你,其目的就是想利用你手中的审判权力谋取自己利益。因此,如果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有情”而作出偏袒一方的判决,则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无情”。
  法官这一职业,要求法官不仅办案时是公正的,而且日常生活中也应是公正的。法律是不讲感情的智慧,法官审理案件就是居中裁判,无论是对善者还是恶者,都不能流露出自己的内心情感。按照法律依法进行裁决,最难的就是做到情、理、法的平衡。要做到依法独立审判,就要避免关系、人情、权力、金钱等诸因素对案件的不当影响。在社会交往中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友在明处交,话在明处说,事在明处办。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礼,不去不干不净的场所,更不能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高尚品德,依法独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八、慎终。善始不易,善终更难。因为开头不论多艰难,总要奋斗。而一旦奋斗有所成功,人又极容易滋生满足或放松原有的警诫。所以闯过激流险滩的人也可能毁舟于最后一道河汊,能抵御虺蛇之恶者竟不料受惑于淫狐之魅。
  这就告诉人们,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慎始,更需要慎终。后者也许更重要。特别是在当今既繁荣昌盛又充满诱惑的世界里,法官只有多一些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才能经得起各种各样的诱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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