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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人大: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效果好

 
作者/朱贤爱

  如何促进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并不断探索研究的问题。当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8月作出了《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决定》。十多年来,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促进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阳市人大常委会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的做法是: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时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的、需要报告单位改进或落实的形成共识的审议意见,会后以“审议意见书”形式交报告单位研究办理,由报告单位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或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听取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组织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当阳市人大常委会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有利于突出审议意见的重点,进行分类督办。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并非人大常委会每审议一项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都形成审议意见书,而是着眼于“抓大事、议大事”,“打基础、管长远”,“紧贴中心,紧贴实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对有些审议意见,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及时形成决议决定,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一般性的部分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供有关部门借鉴参考。以审议意见书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是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需要下功夫督办落实的。这样,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督办审议意见书交办的审议意见,可以避免四面出击、平均用力,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
  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有利于调动“一府两院”的积极性,同台唱戏,同心协力落实和解决问题。审议意见书纳入的是内容重要的、组成人员形成共识的审议意见,不是组成人员发表的所有审议意见的汇集。如果把全部审议意见包括各种不同声音,一起不加区别和选择地交给“一府两院”,势必使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也容易使“一府两院”出现办理“疲劳”,甚至于产生厌烦情绪,疲于应付,最终影响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效果。审议意见书交办的审议意见,涉及内容如果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共识的问题,同时也是党委、政府关注的正在设法研究解决的问题,就会产生共鸣,劲儿往一处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有利于树立人大威信,促进问题的最终解决和落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中有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规定,为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而实行的审议意见书制度,以专门文种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其效力虽比不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但具一定的普遍约束力。审议意见书主要反映的是工作中或法律法规实施中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或者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否则,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就成为一句空话。审议意见书有的放矢,增强了办理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报告,“一般不建言”不好说,但“不建一般的言,建言不一般”应该说是要为之争取和努力的方向。与此同时,审议意见书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或书面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常委会可以视具体情况听取审议办理落实情况报告,也可以组织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加强督办反馈,并与其他监督形式密切配合,使得办理单位不敢懈怠。
  当然,当阳市人大常委会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还有许多有待不断完善总结提高的方面,比如执法检查报告是否一定纳入形成审议意见书的范围,如何克服形成审议意见书的随意性、进而规范化的问题,都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作者单位: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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