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监督职权,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如何通过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在加强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在解放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依法监督的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依然是我们需要认真看待和加以切实解决的重要问题。立足历史与现实、当前与长远,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从根本上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站在新起点上,推动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监督的使命感和自觉性。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是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之一。增强行使这一职权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依法搞好监督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是当前和今后在依法监督问题上,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也是解放思想的关键环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依法监督不是放弃原则的哄哄捧捧,不是一味的评功摆好,也不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不是说说而已。而是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理直气壮、正确有效地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指出的那样:“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很多工作都是法定的,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好,不做就是失职。同时,要在提高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要“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努力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
二、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依程序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制性、程序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思想上因循守旧、习惯于照搬照套、惯性思维不行,简化程序、越俎代庖更不行,凭经验、按主观意志办事也不行。监督法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出发,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内容规定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原则规定为“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的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为此,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必须深刻领会、正确把握。要强化法律意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要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要坚决摒弃经验主义和惯性思维,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形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强化大局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什么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就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为此,人大常委会应当、也必须紧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紧跟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使依法监督工作始终围绕中心而展开,始终服从服务于大局。“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涉及面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这样不仅不利于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甚至可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所以,人大常委会必须“抓大放小”,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发挥作用。
四、强化为民意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来信来访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晴雨表”,是检验“一府两院”工作的“测量器”,也是人大了解社情民意的直接“渠道”。群众的心声是监督的第一信号。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亲民为民的重要体现。多年来,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加大信访工作力度,通过对信访问题的交办督办等方法途径,促进了一些信访事项的解决。但是,从对信访形势综合分析来看,信访总量高,重复访、集体访、群体访上升的趋势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小康社会建设,甚至影响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要牢固树立亲民为民的思想,把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信访反映的问题做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改变重视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忽视对信访问题的监督;重视程序形式上的监督,忽视真正解决信访问题的倾向,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进一步加大力度、改进工作;要努力提高信访综合分析水平,通过对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对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某项工作或某个问题适时开展综合监督、专项监督、跟踪监督,进一步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追究意识,维护监督权威。监督法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的内容和方法。对人大监督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群众不满意怎么办?第六章至第八章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接受监督的有关部门采取“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方法解决。要针对存在的一些对问题拖着不办、解决不力和敷衍应付等问题,敢于、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刚性手段跟踪监督、持续监督和深度监督,从而强化人大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维护法律权威,树立人大形象。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在全省确定30个左右重点县(市)和30家能耗排放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分别制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省级节能减排目标管理。有关县(市)长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会议上向代表和全省人民做出承诺,三年内完不成任务的县(市)长自动引咎辞职,企业领导就地免职。这一重大决定,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大常委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追究意识,深化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切实维护人大监督的形象与权威。
六、强化创新意识,改进监督工作。实践无止境,认识无止境,创新无止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人大监督的实践证明,创新才能发展。党的十七大描绘了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也为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民主社会法制进程的加快和完善,群众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渴望越来越高,对人大监督的依赖与期望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强化创新意识,用新的观念指导新的监督实践,用新的思维、新的视角和更加广阔的视野审视监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监督工作新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的机制和方法;要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监督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先进成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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