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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虚荣

 
文/桂 旺 图/赫 捷

  
  已上中学的田文是个爱慕虚荣的女孩子,生活的“寒酸”让她总觉得是很没面子的事情。生活中的某些事更是深深刺痛了田文的虚荣心,她开始觉得有钱就有“体面”,有钱就有“尊严”。
  教师节前夕,同学们商量着给班主任老师送些什么样的贺礼,田文也在其中。“教师节那天,正好是咱们班主任的生日,咱们每人送老师一件礼物,给她一个惊喜……”班长张强像往常布置值日一样说着。
  听说要给老师送礼物,田文心里好一阵激动,因为她有一手制作漂亮贺卡的手艺,这下可以发挥发挥了。
  第二天一大早,田文带着她做好的贺卡来到学校。课间,同学们七嘴八舌地向班长报上各自的礼物。
  “八音盒。”
  “克莱德曼钢琴曲光盘一套。”
  “羽毛球拍,当然是名牌。”
  听着同学们报出的礼物名称,田文那颗激动了一晚上的心一下子凉了大半截。她觉得和其他同学相比,她的礼物太寒酸了,太土气了。
  “田文,你有礼物吗?”班长的话打断了田文的思绪。
  “我……我的……是贺卡。”田文的声音小得几乎让人听不见。
  “哈哈……又是纯手工制作的那种吧!”一位调皮的男同学故意嘲笑田文。此时的田文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这天,田文在日记上写下了这样一行文字:“没有钱是痛苦的……”
  正是这种与日俱增的欲望,促使田文这个本应该埋头苦学的中学生萌生了为弄到钱不择手段的可怕念头。
  一个冬日的傍晚,大雪纷飞,田文放学路过一家时装专卖店时,被一位穿着入时的女青年叫住。
  “你怎么知道我的名字?”田文惊奇地问。
  “我是市第一幼儿园的老师。在你们学校的橱窗里,我看见过你的手工小制作,非常漂亮,我想请你教我。”女青年认真地说。
  第二天,田文如约到这位青年家,手把手教女青年学做布贴画、贺卡。
  田文受到女青年热情款待。临走时,女青年拿出一双新皮鞋说:“这是朋友送给我的,我试了一下有点小,送给你吧。”
  田文看了一眼女青年手中的皮鞋,这是她做梦都想要的名牌鞋。“这么贵重的东西,我可不敢要。”田文嘴上这么说着,可手是不由自主地伸了过去。
  自那以后,田文成了那位女青年家的常客。终于有一天,女青年向田文提出了让人意想不到的要求,而更意想不到的是田文从此步入了犯罪之门。
  “田文,我这里有二十几条外国香烟,我又不抽,放着就浪费了,你能不能帮我卖掉,完事,我给你100元劳务费。”女青年对田文说。
  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田文虽然犹豫了一下,可一想到劳务费,也就答应了。
  田文背了一书包香烟,在女青年宿舍楼下卖给了一个经营香烟摊的人。生意成交后,女青年果不食言,给了田文100元劳务费。
  找到了“钱路”的田文,终于可以实现她那“潇洒一回”的梦想了。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田文帮女青年卖出各类香烟近百余条,拿到不少的劳务费。从此,田文骑上了崭新的自行车,穿上了时尚的连衣裙。在学校,田文觉得自己再也不是过去的丑小鸭了。
  有一次,在女青年家中田文无意中发现了十几箱高级香烟。她感到纳闷便问女青年:“这么多香烟,是从哪里来的?”
  女青年犹豫了片刻说:“我们一起干了这么长时间,就和你说了吧。不是正路来的,不过这与你无关,你卖了香烟拿劳务费是应该的。干不干随你的便,不过你的嘴要严实点,否则别后悔你永远张不开嘴!”
  听了女青年“坦白”加威胁的话,田文心想:香烟是她偷的,和我有什么关系?冤有头,债有主,我又没犯法……凭什么白白断掉财路。田文思索着,选择着,最终她还是说出了那两个字:“我干!”
  农历九月二十六,这一天是田文的生日,她决心已下,计划向女青年预支1000元劳务费,也请同学们到大饭店吃上一顿,让同学们知道“我田文也会有今天”。然而,她的生日还没到,派出所民警就把她“请”走了,她的这个“美好的计划”也就由此画上了一个句号。

  【警示与思考】

  警察带走田文以后,田文帮助女青年销赃的事渐渐被她的父母、老师、同学们知道了。人们憎恨那位拉田文下水的女青年,责备父母对田文没能严加管教,怪罪学校思想和法制教育没及时跟上。不错,田文步入歧途,与上述原因不无关联。然而,人们也清楚地看到推田文走向犯罪的罪魁祸首就是爱慕虚荣、欲壑难填的失衡的心态。
  中学生正值花季,表现自我,维护自尊的心理日趋强烈。然而,田文爱慕虚荣的心态与并不富裕的家庭环境造成的矛盾,使她尚不成熟的心灵浓重地染上“崇拜金钱”的色彩。这是她滑向犯罪泥潭的主要原因。
  在青少年阶段,有些学生对物质的占有欲越来越强烈,要求的标准越来越高。这种不正常的欲望往往超过了家庭经济条件的承受能力。一旦他们的物质追求在家庭或其他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冲破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想方设法开辟自己的所谓“财源”,来满足自己追求享受、爱慕虚荣的心理需要,这样就诱发了他们的贪财动机。又因为少年阶段的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不稳定,相对而言,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而内心的贪财动机又得不到及时的调节和健康的引导,就会恶性膨胀,造成心理畸形,最终导致犯罪。
  教育心理学家波果斯洛夫斯基说:人的需要并不会因暂时的满足而终止,需要永远是动力。这在青少年财产型犯罪过程中体现得最为充分。“一条真丝头巾”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马上会产生“真丝连衣裙”等等新的更高的需求。这是值得深刻反思的。
  田文之所以从贪图虚荣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这在于她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对法律的无知状态下,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法制观念是人的社会行为的终检站,是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在广大青少年中,这道防线普遍表现得不够坚固,这固然是学校、家长和全社会应特别关注的问题,也是所有未成年人应该经常自省、自查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希望展现在青少年读者面前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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