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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和谐社会浅论

 
作者/马桂旺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惠及全民的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主旋律,涉及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本文只从法律、秩序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的角度作一粗浅论述。

  秩序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秩序一词,意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从社会学角度讲,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着的。秩序又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所谓自然秩序,指的是一个独立于人类行为之外的秩序系统,它是自然界物质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直接体现。所谓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源于人们的各种社会交往活动和人们在这样的交往活动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并维持这种社会关系的正常状态和保证人们社会交往行为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持着人类社会整体上的有序运行。
  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希望在一个秩序的社会中生活。法国思想家罗伯斯庇尔对美好的理想的秩序做了如下描述:“我们希望有这样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的私欲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热情会受到法律的鼓励;在这种秩序下,功名心就是要获得荣誉和为祖国服务;在这种秩序下,差别只从平等本身产生;公民服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服从人民,而人民服从正义;在这种秩序下,祖国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而每一个人自豪地为祖国的繁荣和光荣而高兴;在这种秩序下,一切人都因经常充满共和希望得到伟大人民的尊重而成为高尚的人;在这种秩序下,艺术成了使他们高尚的自由的装饰品,商业成了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不仅仅是几个家族的惊人富裕。”我们不难看出,罗伯斯庇尔所描述的理想的秩序,可以说就是人类应当执著追求并去努力实现的美好的和谐状态。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时候,要自觉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摒弃“竭泽而渔”的做法,与自然界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一鱼一鸟和谐共处。人与人的和谐就是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文化水平的人们都能够和谐共处,在合理的生产关系下,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人的创造性、积极性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良好的法律政策得以很好贯彻执行,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能够在一种健康、有序的状态下持续发展,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我们说,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处处充满秩序,事事井井有条的社会。相反,当“杂乱无章、一盘散沙”的无序状态充斥社会各个领域的时候,各种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就会消失,社会的有序结构性就会混乱,行为的规则性就会被打乱,社会的进程性就会被中断,社会的和谐便无从谈起。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秩序的对立面便是无序。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们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和消灭无序状态的出现。换句话说,人类社会怎样才能达到一个“处处充满秩序,事事井井有条”的理想状态呢?毋庸置疑,在文明社会,法律必将担当起防止和消灭无序状态的重任。
  法,字义为“平如水,去不直”,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一产生就与人类社会的秩序有着天然的联系。关于法律和秩序(社会秩序)的紧密联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的法律(和礼俗)的习惯。”后来,奥古斯丁也指出,无论天国还是地上之国,也无论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追求和平和秩序,以使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心灵安宁,法律正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必要工具,法律就是一种秩序。凯尔森则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了法律与秩序之间的密切联系:“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强制秩序。可见,法,本身就是一种强制的秩序,而且还起着维护其他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法对于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本身有着客观、公平的特征,容易被社会成员所接受,遵守法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因此,统治阶级把法律作为实施统治的权威手段,并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畴,使阶级斗争和阶级冲突得到缓和,社会秩序得到维护。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当权力运行处在一个秩序的规则状态时,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之,无序的权力运行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吸取历史教训,我们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历史证明,法律在建立权力运行机制、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3、维护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法治取代人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国家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有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环境中,经济、文化、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和谐”作为人类社会理想状态的特征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达到这种理想状态,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方方面面的良好的秩序,并为广泛遵从。历史实践已经证明,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有健全的法制体系做保障。因此,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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