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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身器材惹祸引争议

 
作者/小 非

  
  健身器材作为一项公益设施,如今已广泛走进小区、公园、广场等地,给喜爱体育锻炼的人们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近年来,有关健身器材伤人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困惑的是,健身器材一旦惹祸后,找不到它的“所有人”,旋即成为踢来踢去的皮球,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目前,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成了盲区……

  公共健身器材频频伤人

  案例一:

  8岁男孩玩摇椅被卡身亡

  2008年3月30日下午,郑州市中原西路和西环交叉口附近的西湖花园小区,8岁的小辉和几个小朋友在摇椅秋千上面玩耍,由于荡得太高了,小辉猛地从上面掉下来了。要命的是,他的头刚好卡在地面和摇椅的中间,当场流了很多血。
  医院的急救人员赶到后,由于孩子身体紧卡在摇椅踏板下侧,面部与身体成为90度的角,众人把铁椅子的柱子螺丝拧开,把摇椅杠卸下来,这才把孩子拉出来。此时,孩子的头皮被撕脱,颈椎骨折,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出事的摇椅高约两米半,最下侧是长1.5米、宽1米的踏板,距地面约0.3米。孩子的爷爷老泪纵横,气愤地说:“这个摇椅脚踏板离地面太高了,如果低一点,俺孙子就不会卡到里面!”
  据了解,这些健身器材还没安装多长时间,许多孩子特别喜欢来这里玩耍。就在不久前,有四位孩子家长说,他们的孩子也在这个摇椅上受了伤,有的是头伤,有的腿骨折,其中两个伤者现在还在医院。市民胡先生说:“我家闺女上个星期也是被这个东西夹着了,大腿骨折,现在还在医院住院。”大家觉得,安装健身器的小区物业公司,应该给个说法。
  然而,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小区后面的健身器材是在一年前安装的,具体是谁安的,他们也说不清楚,更无法和健身器材厂商联系。在健身器材现场,小辉的家人没有发现任何安全提示以及厂家的相关信息。这位物业人员说,健身器材是为小区老人而设,物业曾经专门在墙上贴了“安全警示”,所以他们对孩子的死不负责任。
  事情发生之后,郑州市体育局的有关负责人曾到现场调查,发现所有健身器没有标注安全指南、生产厂家,也没有售后服务电话,均系三无产品。体育局已提请相关部门对其拆除。

  案例二:

  健身器材伤人,物业担责70%

  2007年9月15日,7岁的小宇在厦门市吕岭小区金岭园内的健身器材上玩耍。其中一个健身器材掉了两个螺丝,小宇用手扶住健身器材,右手食指正好伸入螺丝孔内,这时健身器材突然动了起来,小宇的食指末节被夹断,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3天,但夹断的指节已经接不回来了。经司法鉴定,小宇为伤残十级。
  第二天,9岁的小鹏的遭遇与小宇如出一辙,更严重的是,他双手的食指末节被夹断。在医院进行8天治疗后,医生说,被夹断的指头部分太短,无法手术,从此落下残疾。
  健身器材两天内“咬”断两名儿童的手指,事后,两个孩子的家长将吕岭社区居委会(下称居委会)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健身器材的权属和管理责任。
  经查,小区的健身器材是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给社区的。当时,以区文化体育局为甲方,以居委会、物业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捐助的器材及时下拨到乙方,甲方对下拨器材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乙方负责配建、维护和产权管理,配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器材使用情况。
  然而在法庭上,居委会和小区的物业都认为,自己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对于管理之责,居委会认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承担管理该健身器材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不是器材安装者和维修保养者,不可能对辖区内的健身器材实施管理维护;物业则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健身器材的管护责任已移交到物业。
  法院经审认为,两被告作为社区全体居民的代表接受该捐赠,确实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但是,接受捐赠并同意将其安装在小区内,健身器材视为小区公共设施,物业 作为主要管理义务人,应承担起物业管理责任;居委会没有直接管护健身器材的义务,但应该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为监督管理人。
  法院认为,物业在健身器材损坏后,既没有及时予以维修和养护,也没有在健身器材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居委会对物业疏于管理的行为没有进行适当、合理的监督,未尽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两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8年3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小宇30938.6元,赔偿小鹏6141.6元;居委会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宇损失4419.8元,赔偿小鹏877.4元,孩子的父母自行承担20%。

  公共健身器材维修管理成盲区

  调查发现,目前多数小区、广场对健身器材疏于管理。诸如太空漫步机缺了条胳膊,臂力训练器上的螺丝脱落,转腰盘底部的滑轮损坏,秋千上方的铁环断裂,摇摆器的脚踏板损坏……可是,尽管这些健身器材锈迹斑斑,严重破损,但仍有不少未成年的孩子不知危险,玩得不亦乐乎。
  如果说健身器材的老化、受损是带来安全隐患的后天因素,那么场地要求、使用说明的混乱在器材安装时已埋下安全隐患。不少小区考虑到成本,直接将健身器材安在水泥地、砖地上,而不是草坪砖或地毯上,这样即使器材没有损伤,使用不小心也会摔跤。
  目前,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可谓职责混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体育部门建好就走,街道社区无钱维修,物业公司不愿接受,生产厂家回避推诿……公共健身器材目前处在一种“有人玩、无人管、多隐患”的尴尬境地。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是:器材出了问题居民去找社区、社区又牵扯上体育部门,而体育部门又表示,东西赠出后管理权限已移交。
  据了解,我国健身器材的遍地开花始于“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1996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很大一部分用于资助修建全国城市和农村的“全民健身路径”,当中一部分健身器材便无偿安进了小区中。随着运动的日益深入人心,渐渐地楼盘开发商也视健身器材为吸引看楼者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
  调查得知,目前公共健身器材的投资建设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占大多数)由体育部门专项资金建设。二类是福彩健身园地,由民政部门用福彩公益金投资建设。还有一类是建在住宅小区内的,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
  体育部门专项资金建设的健身器材,一般以赠予的形式将建身器材交给相应单位、社区。大体程序是:体育部门与受赠单位签订“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协议书”,受赠方除了做好场地提供等配套工作外,器材的维护管理也主要由其承担。体育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器材购置以及指导与督促检查。而实际上,一些受赠单位或是因经费紧张,或是因重视程度不够,或在专业保养知识、器材维修渠道方面有困难,往往管理维护不力。久而久之,健身器材的损坏在所难免。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体育部门捐赠的具体操作方式不一,大多健身器材都留有权责不明的漏洞,造成管理维护的参差不齐。
  房地产商投资建设的健身器材,楼盘开发商在捐助或退出小区之后,便与后期维修、更换“划清了界限”,一旦健身器材老化受损需要更换(一般情况下,器材提供商只提供一年的免费上门服务),往往出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小区业主集资,但资金却长期无法到位的尴尬局面。由于物业公司无钱补贴大额的维修费,常常不得已将“有病”的健身器材拆掉。
  所以说,一旦出事,公共健身器材就成了谁都不想接的“烫手山芋”。有关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受赠单位及其职责,有关部门还应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组建维修队伍,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公共健身器材进行检测维修,以消除安全隐患。
  那么,目前体育部门的职责是否“明确”呢?
  大多体育部门接受采访时,都会说,健身器材实行谁接受健身器材,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能的原则。受赠单位对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体育部门将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这也许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了。
  还有,健身器材的维护保养费用到底该谁出?对此众说纷纭。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谭博士认为,健身器材属小区配套设施,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公司就需对器材的保养维护负有责任。这要从两方面来看,如果健身器材是楼盘开发商配备给小区居民的,物业公司在接手小区的同时便承接了保养维护的责任,理应对老化损坏的器材进行主动更换,也应为器材损坏造成的事故负责。如果健身器材是福利机构一次性的捐助,或是小区居民集资购买,再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公司也具有监管、避免造成损失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公司同样脱不了责任。
  但是,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一位副会长则认为,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他说,健身器材是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任何人都不能以没有使用为由拒绝分摊维修费用。而开发商自器材移交给全体业主之日起便没有维护更换的责任了。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如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包干制,公司就必须为维修更换全权负责,但如签订的是酬金制,则没此责任。至于物业维修基金是否能够用于器材的维修更换,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定。健身器材属于配套设施,而物业维修基金是用于物业主体的维修,所以合同如无规定,维修基金也不能挪用。

  健身器材闯祸谁来担责

  健身器材一旦闯祸后,究竟谁是它的“所有人”?物业、器材生产商、居委会等等,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健身器材应当归入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对小区公共设施物业负有主要的管理义务,因此应由小区物业承担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谭博士说,公共健身器材对安全要求很高,健身器材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其管理者小区物业的责任必须明确。首先,小区物业应确保健身器材有正规生产厂家符合产品安全标准。区别于专业的体育运动器材,健身器材为普通大众服务,而普通大众并不掌握较高体育技能,这就要求安装小区健身器材时必须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做充分的考虑。其次小区物业在安装器材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器材使用的培训管理。最后,小区物业应适时设立专人看管维修小区健身器材,仅仅有对运动的形式、健康禁忌的警示是不够的。因此,为确保小区居民的健身安全,小区物业应适时设立专人看管维修。
  谭博士认为,如果因为健身器材本身的质量问题闯的祸,那么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健身器材成为“隐形杀手”,追根溯源,健身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伤人事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特别是健身器材生产商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健身娱乐设施,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健身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如果生产商的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从责任上来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作用者具有不当危险,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刘教授认为,健身器材的所有人管理不善,也应承担责任。健身器材的所有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居委会。一般情况下,小区健身器材的产权人负责健身器材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对损毁器材无法修复的,所有人应与生产厂家联系更换事宜。同时,作为小区配套的健身器材等设施,其质量及安全条件等应当符合标准及法律规定。在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当保证该体育健身设施符合使用的条件。如因所有人(如开发商、居委会)或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而产生致人损害结果的,那么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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