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反腐败的必然要求呢?让我们从建设服务型政府与反腐败之间的几个方面的关系来认识这个问题。
(一)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尽管各国腐败的情况不同,决定反腐的方法不同。但从我国腐败的具体情况分析,反腐败只有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制度反腐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腐败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健全制度、规范用权行为是遏制腐败的根本要求。当前我国的严重腐败主要发生在两类掌权者身上:一类是卖官买官,这主要发生在掌管干部任免人事权的主要领导身上,这种腐败常常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受贿的领导后面往往有一群行贿的官员,少的几十个,多的数百个。另一类腐败是政府掌握财权的官员贪污受贿,省、市、县主管城建、交通建设和国土资源的部门领导,他们利用手中批钱、批地等权力进行权钱交换。这种腐败,也是揪出一个,带出一片企业家和商人。很明显,这两类严重腐败现象的产生都与民主制度缺失有关,如果有一套民主的官员选举制度,当然就不会出现卖官买官。如果有一套经人大严格审查的公共预算和透明的财政制度,也比较难出现行政官员的权钱交易。可见,当前我国这类最严重的腐败是可以通过服务型政府和相关制度加以遏制的。
(二)
从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的特点来看,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必然导致腐败。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政府在其权力行使的各方面受到多种有效的制约。实行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权力制衡。
将我国政府确定为服务型政府,说明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核心职能和主要特征,政府改革、政府工作和政府绩效评价都应当围绕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就是政府要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治改革的主要目标,其核心问题是制衡公共权力,即限制和监督政府权力。政府的权力过大,而监督力量薄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最大障碍。如果政府权力过大,成为全能政府,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纵观大大小小的落马贪官的腐败轨迹,无不是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滥用权力的结果。郑筱萸之所以对举报者敢于叫嚣“你有什么资格起诉我?你有什么资格跟我斗?我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时候,肯定早已把权力受制约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山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重权在握,不仅掌握着全市煤矿的生杀大权,而且大笔一挥,就可以让煤老板少交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源费。难怪苗元礼被“双规”时有50多个煤老板被“协助调查”。服务型政府肯定不可能让苗元礼有这么大的权力的。我们应该反思,我们的制度设计中,确实让政府管得太宽,给予官员过多的权力,给一些人创造了搞腐败的条件。有限政府是要限制政府自身权力的。
(三)
从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的要求来看,强化政府责任同样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权责一致是确定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如何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则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现代社会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构成社会治理的三大机制,各自在相对独立的领域内发挥各自的功能,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对社会共同而有效的治理。我国各级政府责任模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集中、权责不匹配,或有责无权,或有权无责,导致权力配置的失衡。因此,通过权责关系的深层分析来正确认识政府的责任,并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确定,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保障政府宏观责任和微观责任的同步实现,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
首先,政府职能的错位导致利益错位,滋生了腐败。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得到飞速发展,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政府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滞后成为引发腐败等一系列负面效应的重要根源。如在打破计划经济时代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同时,由于机制的不到位,各级政府职能没有从管理转换到服务上来,又形成了地方割据,出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集权和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而中央的行政审批权往往能够改变一个地方经济的命运,因此哪个地方左右了中央部门的审批权,哪个地方就能得到国家配套资源。而国家资源配置的多少往往影响着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由此便引发了挂着促进地方发展牌子的腐败,诸如“跑部钱进”等等。下级地方政府与上级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系,因此便诱发了类似的层层腐败;地方利益的膨胀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也就导致了国家利益小于地方利益,国家法律小于地方法规,甚至法律法规小于地方长官权力的现象。由于利益因素,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一些腐败行为的保护伞,导致一些腐败行为蔓延;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由于政企不分,政府仍然利用行政手段干扰企业经营,企业也往往通过左右政府决策得到市场,甚至直接得到资源。因此,又引发了商业贿赂,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其次,在政府内部行政权力配置不合理导致腐败。由于政、事不分,权、责不统一,控权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门权力过大,管人、管钱、管物的部门,拥有行政收费权力的部门,把本属政府的人权、物权、财权看作自己部门的权力,加之行政首长负责制后对一把手监督机制不到位,出现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首长化,伴之而生的是人民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形成了特权部门以及部门内的特权人物。这在极大程度上放纵了以权谋私行为。第三,监督机制和对监督权的问责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督缺位,放纵了权力的滥用。在监督机制方面,主要是监督权缺乏机制上的保障,因此,监督作用很难充分发挥。如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在现行的领导体制设置中,地方各级政府的一把手都是地方各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领导大多连同级党委的常委也不是,监督起来就有顾虑。如果地方政府的领导以党委的副书记自居,拒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于门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就更难实施。加之地方政府的重大工作几乎都是通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如果人大行使监督权,就会担心被扣上不与党委保持一致的帽子。在现实生活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人治大于法治、政策重于法律、执行机关优于权力机关,党委基本包揽了一切权力,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事实上在党委直接指挥下进行。再者对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问题没有刚性的处置机制,也纵容了对监督的抵制情绪,削弱了监督权威。在人民群众的信访监督方面,由于部分政府部门对群众态度不端正,压而不办,推而不办的问题比较普遍,因此监督的渠道并不十分畅通;党务政务的公开程度低,甚至对财政、人事等敏感问题不公开或实行假公开,使人民的知情权受限,从而削弱了人民监督等等;另一个机制上的缺陷是对监督机关履行监督权没有刚性的法律问责机制,监督机关失职受不到相应的制裁,使监督机关产生了少一事比多一事好的惰性观念,也导致了监督缺位。
(四)
从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内涵来看,“依法治国”是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打造法制政府,就要坚持依法行政。凡是有行政权力适用的地方,都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控制。依法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这些年来,我们在执政理念上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那种“权大于法”的主张逐步失去市场。但是,仍然有些地方政府官员看重权力的命令性,一提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民、刚性管理。其实,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政。在公民遵守法律和政府依法办事二者中,政府依法办事是主要方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是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的。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相当多的行政机关漠视法律,随意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不按规则办事,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什么都想管,又什么都管不好,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相当普遍。要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人民当家作主是出发点和归宿;党的领导是其政治保证,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其法治保证,也是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的。
(五)
从服务型政府是透明政府的属性来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透明制度是把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的最好办法。在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温家宝总理也强调:“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透明政府”对于反腐倡廉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一是建设“透明政府”是从严治政、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暗箱”操作是权力滥用导致腐败的根源。“阳光作业”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防止腐败的必然选择。法国早期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如果不加以监督、规范和约束,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世界很多国家都把推进政府“阳光作业”,建设透明政府作为防止权力滥用、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形成了诸如《政务公开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重要法典。
二是建设“透明政府”是依法行政、科学理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就是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从制度上避免人为因素,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被随意扭曲、滥用。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更好地运用行政权力,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只有依法行政、科学理政,把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把行政权力纳入法律框架下运行,才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建设“透明政府”是强化监督,遏制腐败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腐败严重,往往与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不规范有关。不透明影响行政公信力,不透明掩盖腐败;腐败分子借不透明浑水摸鱼搞腐败。信息公开是监督的基础。信息公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需要。人民要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前提条件是要让人民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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