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6期
 

由解放思想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作者/于秋峰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关键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思想保障。对此,全党上下已有广泛认同,不再赘述,现就如何搞好新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谈些粗浅认识。

  一、新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现了党勇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先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具体指在国家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最首要的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关系特点,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是我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大创举,体现了党实事求是、敢于创新的革命精神与政治智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正是我党在解决民族问题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硕果之一。

  二、开拓创新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灵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突出表现在其拥有“变通权”。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八十一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依据是“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目的是将法律、行政法规同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结合起来,既能有效地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能针对性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问题,促进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变通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质量保障。河北省多年来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践也证明,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精神,用好变通权,才能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全省六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从1990年以来,先后制定自治条例6件,单行条例26件。从立法选题上看,有的属于创制性立法,如《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有的紧密结合自治县实际,突出了当地特点和特色,如《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丰宁满族自治县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管理条例》;从法规内容上看,有些条款结合自治县的特殊情况作了变通规定,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针对当地特点,规定坝上大滩、鱼儿庄等7个乡镇每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7分地以内,其他乡镇控制在4分地以内。不仅方便了当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而且促进了其庭院经济的发展;该条例还规定,新开发的耕地三年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该条例为1994年制定),调动了群众开发耕地的积极性。这些自治法规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省人大民侨外工委还根据实际情况,经党组和省委批准,改进了自治法规的党内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县委到省委逐级报批改为县委报市委批准后,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然后报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审批后,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大大减轻了自治县的工作难度。

  三、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关键是提高认识

  虽然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立法选题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不够,缺乏既有新意又能给自治地方带来较大实惠的立法; 有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照抄照搬上位法过多,根据自治县实际变通不够,原则性规定较多,细化量化不够;有的规定已经过时,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急需修改完善。
  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还是认识问题,观念问题。因此,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必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一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认真遵守的行动指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共同团结进步、 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科学论证,合理部署,搞好立法选题及修改论证工作,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敢于并善于开拓创新。行使好变通权是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关键。所谓变通就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突破和创新。这种突破和创新往往涉及到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甚至会与现行政策相抵触,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因此,开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就要树立一种不怕困难,敢于挑战、善于创新的精神,深入研究,科学分析,找准找好变通的突破点,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从事民族立法工作的同志,不仅要深入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而且要熟悉人大理论、立法理论;不仅要熟悉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还要熟悉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情况。因此,从事民族立法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和立法业务能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