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7期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作者/桂 旺 赫 捷


  在我国农村地区,有不少人只重视男子的继承权而歧视妇女的继承权。在不少地区,排斥、干涉妇女继承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旧风俗观念在不少人头脑里根深蒂固。闺女不分家产,也不用赡养老人,这在一些人的观念里似乎也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都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继承权男女平等”等。嫁出去的闺女也应享受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履行法律应履行的义务。

  实例1

  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

  张建国和李桂兰夫妇是某省城退休工人,膝下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叫张意,在省城的一所大学里教书,二女儿叫张月,在棉纺厂上班,小儿子叫张伟,在外地工作。张建国夫妇于2004年先后退休在家,妻子李桂兰身体一直不好。2005年冬天李桂兰患中风瘫痪在床,一直靠老伴伺侯照料。2006年初,张建国患脑血栓去世,伺侯李桂兰成了儿女们的一件大事。大儿子张意还算懂事,一开始主动把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可不到几个月,大儿媳妇就不愿意管了,吵着闹着要把老人送走。二女儿张月知道这事儿后就主动把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张月和丈夫都是工厂工人,身边有一个3岁的孩子,张月在厂里上三班倒,工作很累。俩人收入不高,住房也很挤,生活条件很不好,但女儿和女婿克服所有困难,尽心尽力去照料瘫痪在床的老母亲,为其端屎端尿,请医看病抓药,直到李桂兰病逝。李桂兰夫妇留下私房四间以及电视机、洗衣机等一些物品。在分割遗产时,张月提出也要分一份,而哥哥张意和弟弟张伟坚决不同意,认为闺女一出嫁,就不再是自家人了,不能再分割遗产,主张全部遗产由弟兄二人均分。张月为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判给了张月应得到的那份遗产。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排斥和干涉妇女继承权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就是一种典型的剥夺妇女继承权的陈规陋习。张意、张伟弟兄二人不孝敬、赡养老人,却理直气壮继承父母的遗产。张月为瘫痪在床的老母亲养老送终,竟被弟兄二人以不是“自家人”为由不让其分遗产。张月最后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受到法律的保护,分到了其应得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规定,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儿子是否娶妻,女儿是否出嫁,都同样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保护妇女的继承权是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关键。广大妇女都应拿起法律的武器同各种排斥、干涉妇女继承权的陋习做斗争,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例2

  女儿的说法对吗?

  2006年11月,山西某村办小煤窑发生井下塌方事故,一块半吨重的石头夺去了刘兰英丈夫年仅46岁的生命,从此,刘兰英守寡在家,含辛茹苦地拉扯着三个孩子生活。刘兰英的二儿子和小女儿是双胞胎,由于生活条件艰苦,所以体弱多病的二儿子从小就成了刘兰英照顾的重点对象。为了供二儿子上学,刘兰英让正在上学的小女儿辍学,回家养猪、养兔。从那时起,小女儿就认为妈妈偏心眼儿,看着别的同学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找到了如意的工作,渐渐地开始怨恨妈妈。十几年过去了,刘兰英的大儿子参军了,二儿子和小女儿进了工厂,按理说刘兰英该是苦尽甜来了,然而伴随后半生的却仍然是满腔苦水。除了二儿子每月给点生活费,大儿子以没有工作为由从不给一分,小女儿更是以“不要遗产,也不赡养”为由将老人拒之门外。老人的生活一度陷入“揭不开锅”的困境。后来,在县民政和妇联等部门的帮助下,大儿子和小女儿不得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生活才得到保障。

  评析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的这种赡养义务并不以是否取得父母的遗产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老人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即使没有什么财产给子女继承,也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上述实例中,刘兰英的小女儿“不要遗产,也不赡养”的说法于情、于理都是不对的。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