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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奥运、文明观赛的法律支持

 
作者/刘文静 周晓峰 刘立杰


  2008年奥运会召开在即,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正日益丰富着我们的生活。纵观此类活动,均呈现出规模宏大、参与人员复杂、点多面广、现场秩序可控性差的特点,这对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那么,对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作了以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此规定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强行入场。这包括违法行为人不购买门票并且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其他活动,或者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不按要求寄存包裹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入场的情形。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这类行为容易引发火灾,从而导致大型活动秩序混乱,危害公共安全,甚至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这其中,禁止燃放的其他物品,包括衣物、条幅、纸张等。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此种行为多发生在足球比赛等大型体育赛事中,既容易引发骚乱,同时也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在去年中超联赛的某场比赛中,北京一非法网上组织“京骂联盟”利用北京国安主场之机,煽动球迷用“京骂”侮辱场上球员、裁判员,同时打出大量侮辱性条幅,破坏了赛场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此事件以“京骂联盟”被取缔,组织中六名主要人员受到治安处罚而告终。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应严格分辨行为结果,一旦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此行为很容易对其他观众或者运动员、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此行为的规定是只有实际造成了伤害,执法人员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这无疑错过了合理的执法时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的修改是只要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便会受到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伤害事件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活动场地的秩序。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其他行为。这包括:在场内大声喧哗,不听制止的;寻衅滋事,起哄斗殴的;破坏场内设施,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等等。
  在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这是我国借鉴国外打击“足球流氓”的做法,为维护赛场秩序,打击“体育暴力”行为而增添的新规定。“足球流氓”是指“不以看球为目的,而是借看球之名发泄情绪,寻找刺激,制造事端的非法人群”。在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足球流氓闹事事件时有发生。在2000年欧洲杯比赛期间,大批英国足球流氓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引发骚乱,酿成了震惊世界的“布鲁塞尔事件”。事件发生后,有400余名足球流氓被比利时政府强制遣送。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对“足球流氓”一词作法律定性,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此规定,还是具有一定前瞻性和警示作用的。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的一点是,虽然“足球流氓”臭名昭著,已成为国际体坛的一大毒瘤。但是发生在体育赛场上的暴力行为和其他违法事件并不仅限于足球比赛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净化整个体坛都具有深远意义。
  “开放的中国迎奥运,强大的中国办奥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此项规定,为公安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尺度,为广大群众界定了体育赛场内的行为规范,也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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