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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从公正效率实践中来

 
作者/李义朝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要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总书记这一谆谆告诫充分说明了司法工作的本质,指明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和奋斗目标。
  公正效率作为司法永恒主题,直接展现国家司法权威。这种权威来源于高质量的审判实践,来源于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广泛信任和支持。
  从宏观看,人民法院坚守社会公平正义最后这道防线,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作用举足轻重。从微观分析来看,地方某些法院在工作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审判质量、审判作风还不尽如人意,执点问题涉访矛盾还十分突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声誉,影响着司法权威的确立。
  建设和谐社会,急切要求我们深入探索和研究新时期司法审判的规律和特点,加快理论和体制创新,全面彰显和突出公正效率司法主题, 弘扬司法权威。为此,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真功,举实措,见实效。
  ——切实把握好队伍建设这个重中之重。要把队伍建设作为主要矛盾来对待,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举措,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一是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法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二是要切实增强法官司法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重点把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了解群众要求和心理需求作为司法能力向法官提出特殊要求。三是要切实提高法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以先进的司法文化破解司法难题。四是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学习调研机制,提高班子战斗力。
  ——全面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争端。坚持“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努力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增强为民意识,增强全院工作整体效能。具体做到: 一是要切实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二是坚决剔除不良作风,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行群众所期,让群众深感司法人文关怀。三是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带着感情做群众工作,多层次开展便民利民亲民服务,竭尽全力达到群众满意。四是关注民生,时刻想着群众利益,甘愿为群众奔波劳苦, 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回应人民之所求,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难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强势推进审判工作科学化管理。要善于探索和研究和谐司法的规律性,善于抓热点,克难点,促全局。一是要突出效率观念,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案件评查体系,全面推进办案公开透明。二是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司法需要的各项审判机制和管理机制,狠抓以制度管案、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的落实。三是要在司法保障和服务能力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吸纳不满、平息纠纷的功能,在确保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上,强化辩法析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四是要坚持院长、庭长办案办难案的工作制度,发挥好示范指导和传、帮、带作用,加快优秀调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力求以个案的公正高效,带动全局性司法水平的提升。
  ——遏制司法腐败,营造廉洁司法环境。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是司法不公,最担心的是司法腐败。从法院系统典型的“高官落马”到个别地方法院法官失廉“窝案”的曝光,一再警示我们人民法院反腐败工作任务还很艰巨。所以我们一定要抓住队伍建设这个主要矛盾,健全廉政制度,使政治育廉,机制促廉,贤内助助廉,典型引廉,监督护廉成为法院廉政工作的方式方法,千方百计增强法官的反腐倡廉意识,系好安全带,筑牢防火墙。同时要敢于拿问题开刀,不迁就、不护短、不手软,坚持以过硬的惩诫手段,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坚持“三破”、“四创”、“五治”,推进司法科学化。要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破旧立新,整饬队伍。“三破”,即破除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的观点,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和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破除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意识,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破除轻程序重实体司法习惯,坚持二者并重,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效率,以效率促效果。“四创”即创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管理举措,创新工作方法。“五治”即从严治权、治贪、治懒、治庸、治散。“五治”既是从严治警的具体内容和重点方面,也是当前影响司法声誉和权威的焦点问题,必须抓紧抓好,一项一项地认真解决。“五治”所涉亦是难点,因此必须从早抓起,从小抓起,从苗头抓起,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没有或失去监督的司法,很容易出问题,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为什么司法实践中一些程序性、技术性问题重复出现?主要原因还在于监督机制不力,对办错案、瑕疵案,甚至问题案,多是强调如何及时纠正,却没有对行为人追究责任,过分地“护短”才导致错了纠,纠了还错,反复无休止的恶性循环。如果对这一现象和问题不从根本上加以预防,很可能因其中的失误造成全局工作被动,导致全盘皆输。
  没有监督就没有公正,而没有公正也就没有权威可言。因此,要充分认识监督的重要性,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广泛而虚心地接受外部监督,特别是人大的监督。要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意识,确保监督到位。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使司法审判沿着健康向上、公正高效的轨道前进。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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