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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作者/孟宪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结果,是中国共产党人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最终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又通过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来实现。这就是说,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发展,社会和谐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发展,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是要利用人大联系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呼声,在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为党委、政府作出决策提供良好的服务;二是充分发挥乡级人大代表的作用。鼓励代表为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贡献。鼓励代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在发展中有所作为,在发展中有所贡献,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影响和带动群众共同发展,共同致富;三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有关发展地方经济的重大决策进行调研,依法适时作出正确的决议、决定,通过人大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把党委的重大决策转变成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监督要坚持少而精、抓大事、重实效的原则,选择那些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人民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实施监督,要利用视察、执法检查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等形式,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执行情况和重要经济工作的监督,必要时也可启用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和支持政府改进工作,促使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胡锦涛同志的这一论述充分说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民主政治才能真正运转起来。如何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呢?从人大工作来讲,我考虑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健全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二是保证公民普遍参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选。公民参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选,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直接的体现。要保证每个选民从选民登记到推荐代表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到投票选举等过程都参与其中,这样既可以保证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又可以使公民受到人大制度的普及教育。三是组织选民和群众对人大代表进行评议。《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的这一规定,为选民和群众监督人大代表提供了法律保障。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民监督代表工作中,可以采用代表述职、选民评议、打分测评、面对面提出批评意见、限期改进等方法对代表进行评议。选民评议监督人大代表,不仅可以与人大代表产生互动,而且可以有效增强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四是鼓励公民参与到人民监督工作中去。《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实践证明:只有人大的监督事项公开,让公民知情知政,公民才能踊跃参与社会的监督和管理。只有公民对社会事务评头论足,才能促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只有让公民有序地参与人大工作,人大才能走出权力机关“小监督”的圈子,才能构成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大监督”格局,才能产生巨大的监督效果。

  三、加强干部的任免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依法对“一府两院”干部进行选举和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有人认为,现在是党管干部,如果人大还要依法任免干部,岂不和党管干部的原则产生了矛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织法》又对这一宪法原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宪法和组织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按照这一学说,政党不是国家机器,政党是一个组织,政党要实施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必须把党的意志和主张通过国家形式即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实现。正是有了这样的政党理论,才有了政党“向国家机关推荐而不是任命干部”这样的规定,才有了宪法和组织法中人大依法任免“一府两院”干部这样的原则。由此看来,在我们国家,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党管干部是为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同样是为了建设一支使党放心、使人民满意的干部队伍。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则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进行选择和确认,只会有利于党的领导。
  基于此,首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自觉把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统一起来,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的领导者;二是不断规范和完善任免工作,要坚持法律知识考试、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等任前把关形式,增强被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使其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掌好权、用好权。三是切实加强对任免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各种有效的监督形式,督促被选举、任免干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廉洁从政、勤政为民。
  

(作者系河北省乐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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