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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

 
作者/宋长瑞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质量是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得以发挥的生命所在。我们要在认真总结我省的地方立法经验中,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
  1、坚持科学立法,必须“忠诚于党”。“忠诚于党”,就是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要自觉并善于将党的主张、将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通过地方立法转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七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构筑促进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2、坚持科学立法,必须“遵从于法”。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遵从于法”就是立法工作要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法规案的起草、审议、修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国家已经立法的领域,地方立法的任务就是把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具体化,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起草、审议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可故意规避国家立法,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在现阶段的地方立法中,大多数法规草案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这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熟悉与其主管业务相关联的事务,有一定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就有可能带有部门利益倾向。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时,一定要注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全省工作大局出发,从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利益最大化出发。
  3、坚持科学立法,必须“立足于冀”。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根据所在。“立足于冀”就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立法中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总结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的新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举措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今年的立法计划,突出了节能减排和保障民生。其中,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又是国家尚未立法的项目,但地方急需,属于解决地方事务的创制性立法;促进就业条例也是关系百姓民生的大事情,这样的立法针对性强,有助于实现“有效”、“管用”。
  4、坚持科学立法,必须“支持于政”。“支持于政”就是要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立出来的法要管用,要有实效,为政府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服务。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在比选立法项目时要符合实际,能解决当前政府工作中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注重立法技术规范,从立法的技术层面注意克服地方性法规大而全、小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等问题,克服法规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5、坚持科学立法,必须“服务于民”。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服务于民”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验证明,法律法规只有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激发民众的认同感,从而赋予法律以正当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被群众接受和服从。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不回避,认真协调立法中的矛盾和分歧,制定切实的法律规范,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法规案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要注重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既要规范公民义务,更要注重公民权利;既要规定行政权力,更要注重行政责任,并在程序上对行政权加以规范、监督和制约。对权力的分配和利益的调整,一定要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立法是分配公正的过程,执法是落实公正的过程,司法是裁判公正的过程。必须在立法源头上坚持公正。
  

(作者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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