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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0万元的一个逗号

 
作者/程 成

  手持法院判决书,李芹一直大呼“冤枉”:仅仅因为一个逗号,竟给她带来了20万元的损失!
  然而,她通过多方咨询法律界人士,得出的结论却是一致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要怪,也只能怪她当初签订协议时马虎了事,如今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2年初,李芹与汪华各自承担一半资金合伙开办了一家服装厂。前四年,因同心协力,加上经营有方,确实大赚了一笔。可自2006年初起,由于服装经营者的不断增多,竞争日益激烈,生意逐渐难做,但双方却没有好好面对现实,好好开发市场,反而互相指责、埋怨、赌气,甚至后来互不管事、互相推诿。到了2007年6月,服装厂已经亏损严重,且三个月没有组织生产了。适逢有人想购买该厂,经人说合,李芹与汪华也觉得如此下去不是办法,双方便将服装厂卖了。鉴于合伙期间,李芹负责生产,汪华负责组织资金和对外业务,相关票据、费用收支都是由汪华经手,为解决服装厂的遗留问题,两人商量后决定由汪华负责日后的债权、债务,李芹补偿汪华20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参与有关协调,并据此签订了一份《拆伙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所有单据已经双方核算,统统作废并予以销毁,所有债权、债务以本协议书为准,且所有债权、债务李芹协调资金由汪华负责处理。”由于双方认为日后不干李芹什么事,所以李芹补偿20万元的内容没有写进协议,也没有让汪华出具收据,只言明彼此以协议为凭。
  转眼到了2008年元月9日。正在吃中饭的李芹突然收到一份法院送来的诉状副本,起诉她的正是汪华。汪华在诉状中说:我与李芹的《拆伙协议书》约定我负责处理债权、债务,李芹负责资金。现我已经处理完债权、债务,债权与债务相抵后,实际剩余债务为40万元,而李芹却没有依照约定提供资金,请求判决李芹支付该40万元款。李芹看了半天,才知道,汪华将本应是“所有债权、债务李芹协调,资金由汪华负责处理”的内容,说成是“所有债权、债务李芹协调资金,由汪华负责处理。”于是,赶紧找来《拆伙协议书》一看,她立刻懵了,原来该条文有逗号的地方没有逗号,确实能够作出两种解释。
  3月10日开庭时,由于所有的单据已经销毁,尽管双方各执一词,争得脸红耳赤,可谁也说服不了对方,谁也说服不了法官。无奈,法官只好判决相抵后的40万元债务,由李芹、汪华各承担一半。理由是: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现有的《拆伙协议书》及汪华提供的处理债权、债务的往来账目,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合伙、进行过拆伙结算、债权与债务相抵后剩余40万元债务,而李芹与汪华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由对方一人承担债务,也就只能让各自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不能让对方一人承担,而必须按合伙的一般规定处理。
  2、《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本案中,合伙开办服装厂是由李芹与汪华各自承担一半资金,所欠债务也就只能一人一半了。
  本案的教训,除在于用词造句、用标点应仔细斟酌、推敲,确保准确无误外,办理的相关手续也应当完备,如果当初能将李芹的补偿20万元的内容写进《拆伙协议书》,或者能让汪华出具一张20万元的收据,若事情真如李芹所言,李芹也就不会吃那20万元的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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