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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缩水”的尴尬

 
作者/杜先福

  购房者为了少交税,与卖房者签订真假合同,购房手续办完以后,购房者却耍赖不按真合同付款,无奈卖房者只好一纸诉状将购房者告上法庭——

  为避税,一套房子三份买卖合同

  四川资阳市雁江区的张先生做药材生意发了财,就到成都市区买了住房,并把一家人的户口都迁去了成都。他原在资阳的住房因用不着了,便贴出启事,准备卖掉。
  2007年3月27日,刘某看中了张先生的这套房屋,几经讨价还价,以每平方米125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张先生将位于雁城路雁城小区面积为126平方米的房屋(已装修、水电气三通)按每平米12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总金额为15.75万元,合同签订日预付现金70%即为11.025万元,余额4.625万元待张先生协助刘先生将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后一次性付清。这份合同签订后,刘某当即付给张先生现金11.025万元。张先生给刘某出具了收款收条。随即刘某便搬进了买来的住房中。
  接下来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向张先生提出,为了少交税,他们之间另外再签一份合同,张先生表示同意,于是便于4月1日另外签了一份合同,内容是:张先生将126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刘某,每平米售价为600元,总金额为7.56万元。
  之后,刘某凭着第二份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屋评估部门认为该房售价过低,重新定价每平方米为850元,总金额为10.71万元。
  为使买卖合同与评估一致,4月3日,刘某又要求张先生再签一份合同,合同将房屋售价定为每平方米850元,总金额10.71万元。并在合同上写明“合同签订时房款一次性付清”。之后,税收部门即按第三份合同的定价核算税收,房管、国土部门也据此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这套房屋买卖即告完成。

  买主变脸,法律辨真伪还原事实真相

  一切手续办妥以后,刘某成了房屋所有权人并拿到了房屋的“三证”,张先生便拿着合同去找刘某支付余款4.625万元。令张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刘某故作惊讶说:“什么余款?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写得清清楚楚吗,房款一次性付清,你还要什么余款!”张先生说:“房款实际是15万多元,你只付了70%,另30%约定办完手续再付,你怎么能耍赖呢。”张先生拿出最先签订的合同,要刘某支付余款,刘某则拿出第三次即4月3日签订的合同,说这才是真正的合同,因为这个合同与产权证存档的合同相一致,这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你手里的那个合同是假合同,本人绝不认可,也不会再给你什么余款。
  张先生与刘某理论多次,刘某始终坚持第三次签订的合同办理。还说,按照第三次合同计算的金额,他还多付了张先生3000多元就算是天大的让步了,希望张先生不要无理取闹。还说,就是打官司,他也奉陪到底。
  万般无奈,张先生于2007年12月18日,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履行2007年3月27日张先生与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刘某支付买房余款4.625万元,并由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后,于2008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先生拿出先后三次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陈述了三次签订合同的原因。
  刘某在法庭上辩称,第一次签订合同后,他认为房屋买贵了,不愿意要,后来张先生找到他,说他在成都做生意急需要钱,愿意降价把房子卖掉,于是就通过评估部门评估,按评估价计算了房款,并签订了合同,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刘某否认为逃税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即4月1日的合同),只承认第一次签订了合同没有算数,他已把合同废了,然后就是按评估部门认定的房价签订了买房合同(即4月3日的合同)。刘某强调,房管部门办产权时存档也是这份合同,税务部门计算税收也是这份合同。只有这份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希望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求。
  法庭调查审理认为:根据2007年3月左右雁江区同类二手房的价格显示,张先生所售房屋当时的单价每平米应在1200至1300元之间较为合理。张先生与刘某非亲非故,不可能按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出售房屋,故双方在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明显违背了公平交易习惯,也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该合同适合于逃避纳税特征。而从刘某提出的支付房款11.025万元的收据来看,付款时间是2007年3月27日,而3月2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预付款70%,与3月27日所签合同总金额预付70%的实际付款相符。刘某辩称4月3日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数额与付款日期均与事实不符。交款日是3月27日,签订合同是4月3日。其款项也不符,3月27日的交款是11.025万元,而4月3日的合同应交款是10.71万元,已交款比应交款多出3150元,不合常理,刘某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而法院对其辩护理由不予采信。最后法院确认双方2007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法院遂作出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先生买房余款4.625万元。因张先生没有要求计算资金利息,故法院判决未计算资金利息的支付。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共计2370元,由刘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刘某履行了支付义务。张先生虽然拿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房款,但却颇为感慨。他说,近一年来,为追款、打官司,他往来资阳成都十余次,每次的油费、过路费要一二百元。主要的还在于伤神费时,耽误了自己做生意,损失也不小。当初,只为刘某少缴税,就规避相关规定,不依法办事,结果把自己弄得很尴尬,这样的教训,必当深刻吸取。二手房交易中,为少交税而签假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希望人们在交易中也能吸取此案的教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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