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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一种原则性很强的政治

 
作者/李抒望

  尽管民主有着不同的类型,但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是一种原则性很强的政治,有三大原则业已成为共识,即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这三大原则,也是民主的三大构成要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民主的这三大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扬民主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一、多数原则

  民主的要旨是“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即由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但在实际上,不可能也做不到由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来当家作主;同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也多种多样,决不会是完全一致的。所谓多数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指民主政治这种人民的统治,实际上是人民中多数人的统治,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政府的组成或者改变,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进行各种各样的政治决策,也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愿作出最终的选择和裁定。多数原则是民主的实质,是民主的灵魂,是民主的核心,是民主的精髓。从这个意义上说,什么是民主?民主就是承认和服从多数。没有多数原则,就没有民主。如果多数服从少数,甚至由一个人说了算,那是家长制,是专制,是独裁;如果按实力大小决定胜负,那是拳击场上的规则,甚至是“森林法则”,弱肉强食;如果按支付金钱多少来确定说话的分量,那是做买卖,是市场交易的规则。
  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决策方式,多数原则通过将发言权授予每一个人,将多数人的共同选择作为指导社会行动的依据,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内容,以及更广泛的社会适应性。所以,对多数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基于人们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对客观世界复杂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刻认识,是有着深厚的认识论基础并能够得到客观实践的经验证明的。正是因为社会所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变幻无穷,而每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又都是极其有限的,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比少数人的意见更可取。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不仅能正视个人能力的不完善性,而且为克服这种缺陷提供了适当的途径。因此,相对于多数原则而言,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在当代民主制度中,作为民主政治的灵魂,多数原则无疑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福利的最少弊端的决策模式,也是实现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手段。
  承认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说任何一个多数的存在都必然是完全正确的。因此,正确理解多数的内涵,是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实现人民统治的理论基础。多数既是开放的,又是流动的,同时又是自律的。说它是开放的,是因为民主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必须涵盖社会的所有阶级、阶层及其个人,不能蓄意甚至公开地将某一特定集团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护范围之外。多数原则只是决策原则,而不是统治原则。民主社会的统治者只能是全体人民,人民只是在决策过程中才暂时地分成了多数和少数。将决策过程中的一次偶然结果固定化,就会将人民中的一部分排除出人民之外,从根本上动摇民主的统治基础。说它是流动的,是因为作为社会决定力量的多数不是特指的和固定的,而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由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所构成。今天处于少数的人,明天则可能成为社会立法的多数,这样,每个人实际上都轮流处于多数和少数的地位。这种地位上的变动,驱使现实的民主政治制度必须将对少数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作为自身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民主体系中来,从而构成了对多数行动范围的约束和限制,使多数不能享有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多数必须受到少数权力的制约。只有懂得自律的民主,才不会在诞生之日就寿终正寝,蜕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专制和暴政。由此可见,多数原则所承认的是一种相对的可能性,而不是绝对的必然性。

  二、程序原则

  民主是多数人的、有理性的一种政治活动,因此,它必须受到人们预定程序规则的约束。所谓程序原则,就是指民主政治的运行,无论是选举还是决策,都必须有预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这种程序和规则,有约定俗成的,更多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的;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一旦确定,不能轻意更改;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现和承认;如果多数人的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预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比如说,秘密投票,就不能举手表决;一年开一次会,就不能开两次会;2/3以上通过,就不能过半数通过,等等。这些程序,这些规则,本身就是民主制的极其重要的内容,谁破坏了这些程序,谁破坏了这些规则,谁就是在破坏民主制本身。这就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
  程序既然是预先规定的,一旦确立,它就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客观性。其涉及的就不是一个人,而是一批人;在程序运行过程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地位悬殊的上下级关系,而应是平等的关系,这就体现出平等原则。而平等原则正是民主的重要“基因”,是民主制度的要义所在。正是由于程序的实现过程是一批人平等操作的结果,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长官意志”和“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同时也起到了对权力的制衡和分解作用,从而避免和减少了政治权力的随意性、随机性。
  一种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其预定的程序必须法律化,并在全社会树立其权威,独立发挥其作用和价值。这种价值在于,只有按着法定的程序规则去做,民主政治目标的实现,才会具有更大的必然性。所以,建立和完善政治事务的法定程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四位一体,抓紧抓好,我们的民主政治水平才能日益提高。

  三、少数原则

  所谓少数原则,就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多数必须允许少数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多数必须保护少数的正当的权益,决不能因为是少数,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而加以歧视。没有这一条,民主就是残缺的,不完全的。因为在任何一个按照多数裁定的社会中,都面临着一个多数如何对待少数的问题;多数和少数,这是任何民主制度所无法避免的。换一句话说,民主实际上就是多数和少数的矛盾运动;同没有多数一样,没有少数也没有民主。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少数原则在今天的政治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
  许多人都以为,民主之所以值得赞颂,就是因为它能够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志,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这是完全可能的。但是也要看到,在实践中,决策的正确与否,并不总是必然地与多数认同的意见完全地联系在一起。当真理不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时候,民主就不得不去服从错误。这就是说,民主并非都是正确的,民主也可能造成错误;在民主造成错误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就变成了少数服从错误。因此,在真理面前无所谓民主不民主的问题,在真理面前民主不起作用,因为真理不是由多数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实践标准决定的。并且,多数决定的原则,与人们认识真理的道路,刚好是相反的。从认识真理的过程看,往往是少数人首先发现真理。它要被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需要经历一个转化的过程。在少数人之前,多数人的认识可能是科学的,也可能不是最科学的。所以,政治学家们都公认一条准则,民主只能防止最坏,而不能保证最好。其深层原因在于,民主跟科学服从的对象不一样。科学代表真理,科学的旗帜是真理,科学必须始终服从真理,科学必须始终捍卫真理,科学要永远跟着真理走;而民主则代表多数,民主的旗帜是多数,民主必须始终服从多数,民主必须始终捍卫多数,民主要永远跟着多数走。民主跟科学的本质也不一样,科学的本质是求真,民主的本质是求善。
  民主跟科学虽然有着重大的区别,但同时民主跟科学又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而这正是我们人类所珍惜的。其联系在于,当错误的决定一旦被发现,民主可以通过预定的程序加以纠正,一次不行两次,直到纠正为止。这就是说,既然是搞民主,如果多数错了的话,就要允许少数指出多数的错误,少数有权利要求多数改正错误。因此,在民主政治制度安排中,实际预设了任何少数意见都可能变成一种多数意见。正是这种具有真正理性精神的转变,使民主同时又成为纠正错误达到真理的一种办法和机制,成为通向真理的一条道路。民主不是不犯错误,相比之下,在民主下面犯错误的可能性比在专制下面小得多,就是犯了错误,也比在专制下面更容易得到改正。民主保留了少数原则,就保留了决策的连续性,就不可能把错误的决策推向极端,造成大规模的长时间的灾难。所以,民主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比其他制度更安全、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调适能力;民主社会所能达到的决策水平,是其他社会制度无法企及的。特别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纠错能力,使其能比其他政体更能防止同类错误的重复发生。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具有不二过的品质。
  表面看来,多数的意志由于受到少数权力的限制而不能完全实现,仿佛是对民主原则的否定。但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这种限制由于不是居于专制地位的固定的少数对多数的限制,是多数为保护其成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而施行的一项防范和救济措施,是一种基于多数同意而实行的自我限制;因此,这种限制,实际上是民主原则所采取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方式,是真正的多数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利益关系的多样性,使得人们在不同的决策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将社会的利益群体加以凝固,不允许各群体中的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同盟者,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从而也就无法使民主的多数原则得到真正的实现。由此可见,以这种有限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充分意识到,如果将决策的多数加以固定,就很有可能产生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甚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名义,去侵害社会公益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如前所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多数就不能是特定的和固定的。而要使多数与少数之间能够自由转换,就必须建立起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机制。只有少数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多数的决策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全体包括少数的尊重与服从。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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