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法院审判涉及到的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患方都提出了医院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医院承担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相关判例,医生在临床诊疗行为和告知的过程中,究竟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哪些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困惑的问题。
我国法院涉及侵犯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相关判例分析
近年来,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医患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激化,分析部分法院判例,医院侵犯患者医疗知情权大约有如下几类形式。
(1)与手术有关的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件
这是最多见的一类涉及患者知情权案件,主要表现在医师手术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后果、手术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未经患者本人同意而进行手术等,一旦手术失败出现不良后果或发生并发症,患者或家属不能接受。还有一部分是手术同意书中虽然有广泛的描述,但没有针对该患者具体疾病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后果的描述,实践中往往患者和家属也认为没有告知,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只能凭法官自由裁量。
(2)与特殊治疗有关的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肿瘤、白血病等恶性、疑难疾病的放射治疗和化疗,也包括一些较为简单的小手术治疗,如痔疮药物局部注射等。主要表现在治疗前医生虽告知用药有副作用,但未明确告诉患者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一旦出现并发症或因副作用引发不良后果,患者或家属不能接受。
(3)与特殊检查有关的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由于医疗设备技术有限,存在误诊率,不能百分之百地准确做出正确的诊断,事先未明确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而产生纠纷,如:畸形胎儿、器官缺失等。
(4)与尸体解剖有关的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件
此类纠纷多发生在患者死亡后,家属当时未提出争议,当尸体火化后,家属提出问题,此时对如何分配告知和申请尸解的义务,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有与尸体解剖有关的另外一类知情同意案件,即患者家属认为尸体解剖机构在尸体解剖后,将死者的部分脏器取走而未告知家属,侵害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同样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卫生部于1979年5月21日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七条规定,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害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者死者生前单位的同意。但是,该规则仅规定在有可能损害尸体外形时,解剖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而对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是否应履行告知手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明确“部分组织或器官的范围”。
(5)与医疗费用有关的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件
此类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案件,但是由于能否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将直接影响患者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或检查,因此,从广义角度,亦应属知情同意权案件。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有:医师在实施价格较为昂贵的检查或治疗前,未征得患者或医疗保险机构的同意;在患者预付的医疗费用不足时,未能及时通知患者补交费用,以至费用超出患者的预期;拒绝患者或家属提出的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而引发的纠纷等。
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义务不完整,导致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及医疗措施未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法律责任
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通常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理论上又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因医疗行为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负有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当患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身体受到损害,可以依据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且可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目前因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后果,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常见于医疗美容行业。也有少数以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由,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
侵权责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因医疗行为发生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患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身体受到损害,主张医疗机构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从内容上包括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从归责原则上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目前因医疗行为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适用过错原则(也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包括四项:(1)行为人行为违法,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医疗规范、诊疗技术常规;(2)存在损害后果,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的形态;(4)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甚至医疗费用(经济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患者相关医疗情况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义务不完整,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在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情形中,其后果主要包括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财产损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精神痛苦、生活质量降低)。因损害后果是以损害赔偿作为补偿为实质形式的。因此,医务人员虽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义务不完整,但未造成患者实质损害,即无损害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当然,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义务不完整,构成了行为违法,且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然而,该违法行为与患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②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的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诊疗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③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看出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损害后果严重的还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在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根据违法事实的情节、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其可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的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的权利受到侵犯、身体受到损害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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