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表现形式。正确而充分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和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如何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不断探索、不断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内涵
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确定重大事项,这一直是影响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难点问题。
对于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时,列出九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在实践中,通常把“重大事项”分为三类:一类是人大常委会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另一类是由常委会讨论,但不作出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再一类是只要求政府报告或备案,常委会不进行讨论的事项。
重大事项具有变动性和相对性,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近年来的实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范围可概括为10个方面的内容:(1)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而定的事项;(2)批准政府提请审议的体制改革方案;(3)决定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4)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定对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5)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措施;(6)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决定;(7)批准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决定对外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批准与外国相应的行政区域建立友好关系的协议;(8)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9)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而报请人大常委会的重大问题;(10)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地位
在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衡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相关权威的重要标志。
(一)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本质体现。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拥有对各方面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立法权、任免权和监督权都以决定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决定权的派生形式。立法权是带有长远性、根本性并有必要上升为国家机关意志的问题的一种决定权。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及其公职人员行使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干部使用方面行使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也主要是监督他们在宪法、法律实施方面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方面的情况。因此,监督权也是决定权的一种延伸,是决定权的具体实施。由此,监督权也是决定权的一种延伸,是决定权的具体实施。
(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体现就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能够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并监督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贯彻执行它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决定重大事项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基本的形式。
(三)决定权是其他职权不能替代的。它是地方国家机关中最具权威、法律地位最高的决策形式。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从本质上讲不具有国家性质,不是国家职能。党对国家事务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是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来实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党领导下的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和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使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中得以充分体现,从而更有效的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与途径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需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尤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理顺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领导决策权和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关系。党委的决策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上,人大按照法定程序经审议、修改、通过后,党组织的建议与人民的意志综合起来形成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党委的领导决策权和人大的决定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要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凡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事项,除了党委要作出决策外,还要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积极与党委沟通,认真领会党委的意图,使党委的决策得到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之前,要主动报告并及时听取党委的意见,经党委原则同意;在决议决定作出之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策权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的思想。人大的决定权属最高层次的,它高于政府的行政决策权。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各类决策活动,是为了有效的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而作出的。因此,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正确认识和摆正同人大的关系。一是不能越权决定应由人大决定的事项。二是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贯彻执行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审议监督,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越俎代庖,干预政府的工作。如果发现政府有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应通过行使监督权要求政府自行修改、撤销,或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撤销。此外,人大和政府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就某一事项由谁来决定,应认真研究,达成共识,避免政府决定的随意性和人大决定的弱化。第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决定权和“两院”司法权的关系。宪法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又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但地方组织法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规定,没有司法方面的内容。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既依法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又大胆行使监督职能。对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需要和加强的问题,遇到困难需要人大帮助的,适时作出决定,提出要求。对于他们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意见、建议,作出决定等方式,要求他们进行复查和纠正。
(二)要实现与时俱进。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不同时期重大事项的内涵也有不同。思想认识的解放促进实践的发展。在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克服狭隘的思维方式,摆脱条条框框的束缚,解放思想,尊重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做出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切实有利于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议决定。
(三)健全重大事项的过程,实质上是反映、体现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意愿的过程,是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相统一的过程,是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正确的过程。为此,要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平台。在具体运作上,要抓紧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治、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已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各种利益的变化,加之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需要一个过程,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察民情,聚民意,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应该对哪些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认真贯彻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要通过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还要完善议事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创新思维,用好决定权。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做了很多尝试,如通过依法审议有关国家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等,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通过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汇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通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对其中带有倾向性、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等。但创新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为此仍需紧密结合形势的变化,本地的实际,创新思路,创造性地去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狠抓决议、决定的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与否,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后,要通过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听取执行单位的汇报、深入基层进行督导检查等方式,抓好落实,直至抓出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