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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保障“公民座谈会”发扬光大

 
杨维立

  据《新华每日电讯》7月3日报道:15位来自浙江省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日前被邀请到省人民大会堂,敞开心扉、各抒己见,就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的教育问题,纷纷说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审议教育专项工作首次举行公民座谈会。这些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将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教育专项工作报告时参阅。
   我们知道,依法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也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教育专项工作报告与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的公民座谈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首先,召开公民座谈会可有效提高审议质量。虽然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并没有限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兼职。因此,目前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客观上,他们并非对每个审议的议题都熟悉,平时调查研究,收集民意难免会受到时间、地点、视野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会影响审议的质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公民座谈会适应了现实的需要,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召开公民座谈会其实就是一种专题调查研究,且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民间有智慧,基层有高人。热心的公民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参与议题讨论,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出谋划策。他们独特的见解能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带来有益启示。有这些“参谋”、“助手”发挥作用,必将提高审议教育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增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效果。
   其次,丰富了民主的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包括教育在内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同的公民,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认识存在差别。多听听不同阶层的声音,尤其是给基层,给弱势群体多一些“话语权”,最能体现权力机关的性质。人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府两院”工作做得怎样,群众最有发言权。公民座谈会为普通公民设立了表达意见、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一个平台,筑起了省级人大常委会连接基层民意的直通道。人大常委会与公民代表面对面,认真听取公民代表的意见,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丰富了民主形式,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同时,也进一步树立了权力机关的威信,人大的各项工作也就容易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另外,这是对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积极探索。现行法律对审议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墨守成规。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具体方式和步骤。浙江省推出的公民座谈会之举,可以说是“新风扑面,新意盎然” ,生动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公仆意识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无疑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监督法》,完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的一次有益尝试,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提倡。
   既往的大量事实证明,很多好的举措,因为没有制度的跟进,容易流于形式,不了了之,“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结果令人痛心。哲人告诉我们:道德良知对人的行为规范有着重要作用,但仅靠此是不够的。惟有常规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可靠的铜墙铁壁。要想使公民座谈会这项好举措发扬光大,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建立起完备的制度并不折不扣地执行,公民座谈会才能真正产生应有的积极效应,达到预期目的。比如,如何保证与会公民代表的来源,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我们知道,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陪审员选择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的跨区选择制度,即把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人数组成陪审团,以保障其随机性。而且还规定,如果在陪审员中把明显属于特定人群中的某一类人整体排除,那么这样的陪审团会被认为违宪,而导致整个审判无效。 国情不同,西方的东西我们不能照搬,但不妨适度借鉴。我以为,与会公民代表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运用统计学原理随机选取;与会公民代表应当来自辖区内的不同区域,代表不同阶层,特别是要注重向城乡基层、向弱势群体倾斜。又如,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则和纪律的约束,很可能带来会议组织者、参与者的随意性。因此,“公民座谈会”必须完善程序,明确纪律,才能保证组织者按章操作,所有的与会公民代表都能自由地、独立地表达各自的观点,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杜绝诱导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再如,为保证座谈会记录的客观真实,需要有制度保证与会公民代表参与或者监督会议记录的制作。会议记录经整理后,要及时给与会代表过目,并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以备查考。另外,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公民代表参会提供适当帮助,如,事先提供主题及背景材料等,以及为代表提供交通、误工补贴,等等。
   总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审议政府专项工作而召开的“公民座谈会”是新形势下与时俱进的新举措,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气象,但若要长期坚持,发扬光大却非一日之功,还要依靠一整套完善的科学制度作保障,才能得到有效深入推进。在制度建设方面,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有着独特优势和责任,可以也应当为其他机关和整个社会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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