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9期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票决制彰显监督刚性
 
周建军 张劲松

 

票决作为加强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实属必要,也很公正。犹记湖南省率先将票决问责制引入人大述职评议时,对湖南省的人大述职评议实践就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更记得近两年各地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投票表决,使得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在现实中不再是一个“走过场”的程序,而是“动真格”的监督模式。
   监督法的出台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监督法对报告形成有着严格的环节要求,并且确立了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以解决问题为主的工作思路,即专项工作报告从原来报告基本情况改为回应人大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为主。审议过后,审议成果还将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假使票决通过,再办理审议意见就没有意义;假使票决未获通过,即对整个工作都全盘否决了,亦谈不上再要办理几条审议意见。因此,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即付诸票决并不符合监督法的本义。
   那么,是不是就不需要票决了呢?不是的。监督法同时规定,“一府两院”应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将票决移置此环节,就能促使“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和落实审议意见由被动变为主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由过去的事后软监督变为积极的全程硬监督,监督工作就会更规范、更权威。
   去年12月29日,重庆巫山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票决,促进了审议意见的落实到位(1月8日《人民代表报》)。去年9月12日,浙江省玉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就对县政府关于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票决。由于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达总票数的2/3以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未获通过。怎么办?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在制度设计时就预先设置了假如报告未能通过要采取的刚性手段,该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工作报告的表决办法》第七条就规定:“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第八条规定“若再次报告仍未获得通过,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同时,报告机关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使得票决的程序更加严密、科学。假如出现了两次未获通过的情况,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实施上述刚性手段。正是这样的刚性监督促使县政府认真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再落实,地下“六合彩”在短时间内销声匿迹,并逐渐呈绝迹趋势。今年4月25日,浙江省玉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县政府关于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报告终获通过(详见5月12日《人民代表报》)。三审报告,两次票决,锻造出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确保落实的利剑,彰显出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票决制的制度权威,实现了审议意见监督效应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