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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特大盗掘恐龙蛋化石案审判始末
 
王玉信

 
西峡大量恐龙蛋的发现,曾在1993年被《科技日报》评为世界十大科技新闻。可是,自从西峡境内发现恐龙蛋化石群的消息披露以后,西峡县这块弹丸之地顷刻间成了举世瞩目的焦点,同时也成了大批国、内外不法分子渴望发财的热土。

2007年11月21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胡某等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6月中旬以来,由被告人胡某提议,被告人彭某、刘某、刘某某、周某积极参与,5人在西峡县的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西坪镇薛家湾村红崖沟的坡上用铁锨、镢头等工具多次盗掘恐龙蛋化石并藏匿于彭某家中。2007年7月9日,西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彭某家中当场查获恐龙蛋化石90枚,另有6枚恐龙蛋化石在彭某家被刘某盗窃后追回,经鉴定,96枚化石均为恐龙蛋化石。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恐龙蛋化石群主管部门批准,多次盗掘国家级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彭某的辩护人辩称彭是从犯及应在三至十年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后,又提议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主观恶性较深,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西峡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了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彭某、刘某、刘某某、周某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当被告人接到法院下发的一审判决后,感到末日的来临,他们怎么也不敢相信,昔日在山坡上偷挖的几个“石头蛋儿”,会被判出如此的重刑,他们不甘心就这样后半辈子在狱中度过,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以判刑过重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8年5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二审判决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五被告看着盖有鲜红大印的二审判决结果后顿时傻了眼。

  在此之前,西峡县人民法院在2003年及2005年审判过三起特大盗掘、爆炸、贩卖恐龙蛋化石案。2003年4月,家住该县阳城乡的贾某等7位农民,用自制的炸药对回车堂村山坡上的恐龙蛋化石群疯狂滥炸,盗挖恐龙蛋化石12枚,一声声刺耳的爆炸声惊动了当地的农民,有村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正做着发财梦的贾某等7人立时被公安人员戴上铮亮的手铐。2004年阴历11月份,该县阳城乡农民王某,在自家责任田挖地时,挖出29枚恐龙蛋化石,王某以每枚14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经鉴定,化石中四连体和五连体恐龙蛋化石属三级文物,其他二件三连体、六件二连体、两枚单体恐龙蛋化石属一级文物,案发后29枚恐龙蛋化石全部被追回。2005年1月,家住该县杜岗村无业农民马某等3人在阳城乡杜岗村山坡上,用铁锨、锤子、钢钎等做案工具,挖地洞10余米深,盗掘恐龙蛋化石30余枚,被公安人员发现后当场抓获,一网打尽。
   我国是古生物化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古生物化石几乎遍及全国各地。有关方面估计,目前从我国境内非法销往国外的恐龙蛋化石就达数千枚以上。但是,近年来,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范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的古生物化石面临着严重威胁,乱掘滥挖古生物化石的现象十分严重,走私倒卖古生物化石的活动十分猖獗。
   按照《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那些凡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及将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将被视作违法行为,私自携带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出境,也将受到处罚。新出台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的种类,规定了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境的基本程序和条件。它以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为核心,建立了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规划、采掘、出入境等项制度。为此,保护地质遗迹和合理利用地质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伴随着发现西峡恐龙蛋化石群这一举世震惊的喜事后,新上演的一幕幕盗掘悲剧,无不引起我们的震惊与思索。保护地质遗迹,保护我们的国宝,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打击疯狂挖掘、走私、贩卖的文物贩子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盗挖、贩卖、走私文物分子保护古生物化石仍需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加大管理和保护力度,使古生物化石这一自然界留给我们子孙后代的宝贵遗产得到更加妥善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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