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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与家法
 
桂旺 赫捷

 

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亲属集团。旧中国的家族系统,由宗祠、支祠、家庭构成,族长代表家族实行统治,即构成族长制。族长制中,族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仅负责家族中的有关家庭纠纷,包括决定族人是否结婚、离婚,处理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族内事务”,而且还可决定与族外的其他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当然,族长行使族长权力也有规则,这个规则一般是由上任族长传下来的“祖训”、“族规”,全族成员必须把这个规则视为“神圣”不可触犯, 否则就会遭受族规的处罚。
   由于族长对其家族的一切人和物质有支配的权力,实质上否定了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禁锢人们的思想,阻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是与我国的宪法相悖的。要制止宗族现象这股浊流,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使“宗族”背离法纪的行为得到自律和消除。
   案例1
   家法大还是国法大?
   李红自幼被父亲许配给同村的李兵。一天,李红到邻村王家店赶集,遭到几个不三不四的人的调戏,王家店男青年王英出面将那几个人赶跑,为李红解了围,并保护李红回家。李红因感激而生爱慕,主动和王英商定了以后会面的日子,后多次相约,建立了恋爱关系。李红的父亲得知女儿私自与王英谈情说爱,暴跳如雷,规劝未果的情况下,将女儿囚禁在家,同时邀集几位长辈, 要以”家法”处置——设公堂来逼吓。李红不从,便遭到父亲的毒打。得知消息后,王英来到李家庄为李红求情,李父便对其罚跪,逼其解除与李红的恋爱关系,并扬言:“家有家法,别人管不着。”就这样,王英与李红被李父关押了三天三夜。王英的家人向乡政府反映情况,李红、王英得以解救。
   评析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传统习俗。在封建社会里,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上婚权”,这在旧中国等于肯定包办婚姻的合法性。订立婚约是父母包办儿女婚姻的必经程序。订婚后,两家人均不得反悔。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的效力也发生变化。我国的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其理由一是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因为目前残存的包办婚姻大多是家长或第三者代为订立的;二是考虑到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也不能认定婚约有法律效力。因此,包办强迫订立的婚约概属无效。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法律不加干涉,但也不予保护,这就是说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的李兵家,以婚约在前,不得毁约的理由来阻止李红与王英的恋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此可见,封建社会的余毒还远远没有肃清,我们在学习婚姻法的同时,要对封建思想进行批判。
   本案中的李红的父亲以“家规、家法”对女儿的婚姻粗暴干涉,侵犯了女儿的婚姻自主权,是我国法律所不容的。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国法永远要比“家法”大!
   案例2
   舅舅的裁决不合法
   大秋庄的村民王秋妮一夜之间几乎愁白了头。一个月以前,她的老伴去世了,刚刚办完老伴的丧事,几个孩子又为分家产的事吵了起来。王秋妮有三个孩子,大儿子前两年娶了媳妇,分家另过了,二儿子在乡办企业当工人,正在谈朋友,女儿还在上中学。大儿子主张把家产分了,老娘和妹妹由兄弟俩共同供养;二儿子主张维持现状,等妹妹出嫁后再说;女儿不吭声,在一旁掉眼泪。王秋妮是个没主意的人,看着几个孩子吵闹,一点儿办法也没有。她突然想起自己的弟弟王秋录,他做生意走南闯北,见多识广,再加上亲娘舅的辈份,孩子们肯定能听从他的裁决。于是王秋妮急忙托人去娘家请王秋录。王秋录当天就赶到了大秋庄,他先大致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把姐姐和孩子们召集在起,开始了家庭会议。他首先讲了一通孝义廉耻的道理,接着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俗话说娘亲舅大,现在你们的父亲不在了,这里的事我说了算。鸟大了分窝,树大了分枝,我看这家产一分三份,你妈和你弟兄俩每人一份,这事就这么定了。”这时,女儿提出自己也有权分得一部分家产,她的意见遭到两个哥哥的反对。大哥说“舅舅定了的事,你不要再多嘴了。”那么,舅舅的评判合法吗?
   评析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舅是“娘家头”,备受尊重,特别是在农村,当一家之主父亲去世后,舅舅往往要参与家中大事的决策。尤其是在分家这一问题上表现的更是如此。“嫁出的闺女泼出的水”,女儿一出嫁便是人家的人,一不供养亲生父母,二不继承家产,这似乎已经成为农村的惯例。但是这种风俗恰恰违背了我国《继承法》的原则。我国《宪法》也明确指出男女平等。女子也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所以女儿有权分得父母的遗产。对于本案来说,首先在“分家”之前应当“析产”,看一看家庭财产中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是父亲的遗产。第一,由于老大已结婚另立,分过一部分家产,不参加析产。第二,由于老二已成人有劳动收入并和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家庭财产中有老二一部分,至于多少应由其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对家庭贡献大小决定。第三,小女儿正上学,没有收入不参加析产,家庭财产中减去老二的一部分,剩余的构成王秋妮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部分共同财产中划出一半作为王秋妮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王秋妮、大儿子、二儿子、女儿都有权继承这部分遗产。因此,小女儿提出自己有权继承父亲遗产的要求是对的,但她继承的是父亲的“遗产”而不是“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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