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是李长江家中长女,出嫁多年。李长江夫妻一直与次女李明夫妻一起生活,一家人省吃俭用,先后在市区购买了两套单元房,房产证上都是李长江的名字。后李阳因夫妻关系破裂离婚,为了以后再婚方便单独立户,她把户口迁入李长江家中。李长江不幸病逝后,李阳乘家人处于悲伤时,把其中一套单元房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明夫妻及母亲发现后认为李阳与王帅之间的卖房行为无效,自己是当然的房屋所有人。王帅认为自己是通过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渠道购买的房屋,并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
本案中到底是哪方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王帅所购买的房产是否善意取得。若是善意取得就可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否则就不能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做了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结合本案,我们对适用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进行逐一分析:
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不动产物权无处分权。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审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案件中,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在本案中李阳是否对争执的房产是否有处分权呢?本案中所争执的房产是李长江夫妻及李明夫妻共同财产,李阳仅有继承其父遗产部分份额,显然没有私自对房屋的处分权。
其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对受让人是否出于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恶意来作出举证,则违背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也是不公平的。本案中王帅是通过正常的二手房市场购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是李阳亡父的名字,且李阳出示的户口本上只有其一人,无证据证明王帅在购买该房屋时有恶意,只能推定王帅购房出于善意。
其三、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提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金钱支付给出让人。王帅在购买该房时价格与当时同等房屋价格基本相近,只能认定是基于合理的价格。
其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本案中王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是进行了变更登记,取得了所有权证书。
综上所述,王帅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合法有效的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原权利人李明等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李阳要求赔偿,而不能向王帅要求返还房屋。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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