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9期
  公布法律草案“常态化”体现民主立法精髓
 
丁爱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
   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重要职责。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较大的市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法治社会,立法要充分体现民意,才能成为公众的行为准则。立法民主,体现民意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吸纳民意,这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领域最耀眼的风景线。中国立法一路与民意同行,留下了一个个民主立法的光辉典范。开门立法是立法机关一直秉承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保障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生动实践。特别是近年来,公开征集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新风扑面,立法更好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层面,迄今为止共有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而今,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积极介入立法博弈已成为中国公民尤其是知识界人士的普遍诉求。对于人民群众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对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时候,在代议制之下公众参与立法的大门是紧闭的。只有当代议机关认为需要公民参与立法时,公民才能通过这道不定期打开的民主立法之门。我们也有过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民主立法的典型案例,但非常遗憾,这些弥足珍贵的个案仅仅是个案而非典范,我们无法预测公民参与立法的大门将会在何时再度开启。
   其实,开门立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开理应成为惯例。可是立法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律法规制定公开的程序性规定,立法的公开、透明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不是一种立法机关不可拒绝的义务性要求。正因如此,全国人大以往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局限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但多属“特事特办”,并没有一个明显具体的标准,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大,影响公众参与热情。而今公布法律草案“常态化”,立法公开成为必不可少的制度,对于人大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具有积极的象征意义和示范意义。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