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10期
  不妨改代表履职登记册为代表履职备忘录

 
周建军 张劲松

  为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尝试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代表一年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在12天以上,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情况要进行登记,半年汇总备案,每年收集整理,换届时,代表的履职情况可作为其是否连任的参考。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建立青山湖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的意见》,每年将适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代表履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履职登记做得较好的代表进行奖励,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将作为代表评先、述职、连任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江西省安义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推行代表履行职务登记工作的意见》,代表履职情况要如实登记并经过有关部门评估评鉴,好的予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检察日报》还以“有了履职登记,代表不再随便缺席”进行了报道。
   代表履职登记真的就是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促进人大代表自觉地执行代表职务的一剂没有副作用的“良方”吗?未必。从法律地位上来说,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人大代表的作用看,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被服务与服务、被保障与保障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有义务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这种帮助和指导,不是领导,不是发考核指示、进行考勤登记。行政化的考勤管理与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相邂逅,导致的是选民权利的尴尬。从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看,个别代表认为“增加代表的负担”;而部分作为直接为代表小组开展服务的工作人员,也视代表履职登记为搞形式,采取应付的方式,虚填虚报代表履职情况。有了履职登记,代表是不再随便缺席了,到会率也高了,但如果代表履职仍然不到位,又能奈何?以上种种,使得这一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最终不了了之。
   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对代表履职登记制度予以简单否定。正如理论上是由选民监督代表,不错,但实际上这种委托——监督机制还未得到强化。在选民对代表职务不作为还比较淡漠的情况下,作为帮助指导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的人大常委会是要想些办法,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代表履职登记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必须消除这种“管理”痕迹。改代表履职登记册为代表履职备忘录就能解决这一问题。据《中国人大》2008年第7期“各地动态”专栏介绍,新一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从今年开始实行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制作的并不是代表履职手册,而是代表履职备忘录。不要小看这一词之差,它反映的是管理还是服务的理念之别。代表履职手册虽然也是代表自己填写,但最终还是作为一种考核的依据,而代表履职备忘录尽管还是填写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出席会议、审议发言、领衔或参与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闭会期间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学习培训,个人持证视察、联系选区选民情况,接待群众,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以代表身份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行风评议、效能监督、廉政监督、征求意见等社会活动情况;改进和完善代表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但自主权都在代表自身,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检查代表履职情况,而是代表出于自身能更好地履职并将履职时的一些情况记在备忘录上,最终成为形成代表议案建议、答复议案建议办理、向选民述职、保持监督工作连续性的文字依据。主动为代表制作一份小小的履职备忘录,体现的是对代表的尊重与支持。在这样的宽松氛围下,代表更能释放工作热情,不再视其为一种约束和负担。同时,备忘录的启用还为代表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搭建了更便捷的平台。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代表所提意见在建立保障机制、落实活动效果、增强职务自信等方面与代表增强互动,从而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一句话,假如没有代表自身的履职意愿,任何的制度和措施可能都将是一纸空谈,或收效甚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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