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10期
 
 
  构建和谐社会 化解社会矛盾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尝试诉前民事调解机制
 
郑建荣 霍爱香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以“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为中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和角色定位,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公诉工作中,积极尝试诉前民事调解机制,把对被害人的损害补偿放在重要位置,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有效手段化解涉检访苗头为落脚点,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诉前民事调解机制的产生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尤其在近三年,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的案件年均达到三百余件,其中三分之一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虽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但是案件当事人双方由于犯罪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却非常强烈。如果一味地用“矛盾性”和“压倒性”的思维方式处理该类案件,往往形成加害方入狱,受害方民事权益得不到真正实现的两败俱伤、愈诉愈仇的局面。针对此种情况,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积极探索,如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完善工作机制,更多地融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致力于减少、缓和、化解现实的社会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尝试刑事案件诉前民事调解机制,即在刑事案件公诉前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后,再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此种做法改变了过去单纯刑检方式无法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状况,把审查公诉、民事赔偿、化解矛盾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诉前民事调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程序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
   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对近几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不起诉案件及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的案件统计,认为轻伤害案件、未成年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部分轻微侵财案件比较适合适用诉前民事调解。一是因为这几类案件基础法定刑一般都为三年以下,二是被害人比较突出,受损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修复,三是这几类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适用诉前民事调解不致于造成对被害人、犯罪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
   (二)适用的程序
   首先承办人需要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方可进行民事赔偿调解。
   其次承办人要充分审查案件,确定有调解的可能,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真心悔过,被害人也同意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现实危害,并诚恳地道歉,这是进行调解的必要条件。
   公诉部门的办案期限为30天,快速办理案件一般为20天,因此调解的时间以10天为宜。在调解时办案人制作笔录,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调解协议,分别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和起诉的相关刑事责任处分。
   公诉部门在调解时依法借鉴民事赔偿标准、民事赔偿判例,用民事结论作一参考,同时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
   三、诉前民事调解中坚持“主持而不主张,促成而不催成”的原则
   在调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以一个组织者、主持人的身份出现,坚持自愿原则,不越位,不侵犯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不代替当事人作主张、作决定。同时,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引导并提供咨询,鼓励双方交流、协商解决方案并最终达成协议,但始终坚持公正原则,不给任何一方压力,不偏向一方。
   四、实施诉前民事调解机制效果显著
   诉前民事调解机制有利于改造犯罪,预防犯罪。诉前民事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以说理教育为手段,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的内心,使其良心发现,知错能改,这种内心的悔悟力量远比外部的强制力更强大,更持久。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对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进行说理、教育,达成和解,往往有他们周围的人参与,每一次调解,对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周围的人来说,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这种亲身的参与必然在每个人心中刻下深深的烙印,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圆满地解决了纠纷,而且让更多的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如该院公诉部门办理的赵某故意伤害刘某案,两人为同一村村民,因琐事发生殴斗,刘某受轻伤。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询问被害人时,刘某表示与赵某前期也没有大的矛盾,如赵某能赔偿自己的损失,也就不要求严惩赵某。但是赵某开始不认罪,更不愿赔偿刘某的损失。办案检察官向赵某宣讲了主动认罪可从轻处罚的司法解释,并把被害人的要求告诉了赵某。经过检察官的说理教育,赵某的认罪态度发生转变,由不认罪转化为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希望家人能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赵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刘某8000元,刘某表示谅解赵某,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赵某。该院在对此案起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向法院移送了调解协议,法院采纳了调解意见,依法对赵某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赵某认罪服判,当事人双方及其家人对该院的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诉前民事调解机制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传统诉讼中,被害人的利益保障更多体现在程序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实体性的纠纷处置权利之上。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但主动追究犯罪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与加害人和解。而诉前民事调解机制通过办案检察官的说理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向被害人当面悔过,求得谅解,使受害人从精神上得到一种补偿,经济利益得到弥补,修复了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如该院在办理马某故意伤害案时,犯罪嫌疑人马某与被害人庞某为同一小区的住户,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马某打了庞某一巴掌,致庞某耳膜穿孔。庞某因年迈体弱,无工作收入,生活没有保障,靠子女照顾生活,被打伤后住院治疗又花费了4000元,且因庞某年岁较大,创伤不好恢复,还需二次治疗,因无钱而不能继续治疗。因此,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庞某多次到公诉部门哭诉,希望马某能及时给予经济赔偿。办案检察官考虑被害人的处境,多次传唤犯罪嫌疑人马某,讲解法律有关认罪和及时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经过检察官耐心地调解,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马某一次性赔偿庞某1.9万元,并当场向庞某赔礼道歉,庞某对马某表示谅解,希望从宽处理马某。该案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对马某从轻处罚,判决马某管制三个月,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工作表示深深地感谢。
   诉前民事调解机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适用诉前民事调解机制能快速、合法、有效地处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使司法机关能更加有效地集中人、财、物等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这对人少案多的基层实际是十分有效的。如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那么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就不会十分严格,起诉机关也不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承担撤销案件、补充侦查或宣判无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可避开这些问题快速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去年以来,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诉前民事调解25件55人,商请公安机关撤销8件8人,起诉并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17件22 人,化解矛盾纠纷25件55人,截至目前,无出现一例涉检访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