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由书记员制作的庭审笔录是对案件法庭审理全部活动的记录,是判决案件的依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任何人不得进行篡改。
一、制作庭审笔录的
法律
《民诉法》对庭审笔录的制作有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书记员要如实记录;二是要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共同签名;三是应当庭宣读或允许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阅读;四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卷。庭审笔录在完成上述制作程序后,即发生本身效力,作为判案的依据,任何人不得再予篡改。
二、通过案例探寻篡改庭审笔录的目的及原因
2008年,某检察院受理了三起因篡改庭审笔录而不服判决的申诉控告案件,其中有两起已经依法提起了抗诉。这三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某信用社诉某村马某、刘某借贷纠纷案。该案原有庭审笔录记录了当事人都已到庭应诉,且记录了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对信贷担保提出异议的情况,均有当事人签名。但审判人员为使案件有利于原告,便重新制作一份庭审笔录,该笔录显示,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仅有原告陈述举证,继而做出缺席判决,并判原告胜诉。
2、某网吧吴某诉冷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庭审笔录被当事人律师发现庭审笔录有两处在时间上进行了篡改,从而扩大了被告的赔偿责任,使承揽费仅1600元的合同判被告赔偿8万余元。
3、某建筑公司诉某配件厂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一案。审判人员在庭审后篡改庭审笔录,在被告陈述笔录中添加了“2006年春节前在车间安装设备,春节后投入生产”的字句,造成了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被告已承认投入使用的虚假事实。同时允许原告在其提供的证据之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在原本空白的“竣工验收结论”栏目中私自添加“三栋车间均合格”的结论。从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2万元工程款及约17万余元的违约金。
通过对上述三起篡改庭审笔录的情况分析,可见审判人员篡改庭审笔录的目的就是为让原告胜诉,通过篡改手段达到歪曲事实的目的,使之有利于其中一方。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其原因是查处不严和处理不力。
三、杜绝篡改庭审笔录行为的
对策
审判人员当然深知《民诉法》关于庭审笔录不能篡改的规定。显然,这是一种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格治理和纠正。
首先,要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克服法官“法老大”思想,一定要使审判案件工作从讲事实、重证据、维护当事人诉权出发,来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其次,要教育审判人员廉洁执法,不受人情干扰,不受权力压制,不受物质引诱,不受色情诱惑,公正廉明,实事求是。
第三,要加强审判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使约束政法干警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做到违法必纠,决不放任。
第四,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篡改庭审笔录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条件规定了7种应予立案的情形,其中把篡改庭审笔录作为情节严重行为之一加以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对篡改庭审笔录现象,应该结合案件的事实,从审判人员篡改庭审笔录的动机、主观故意方面及枉法裁判的后果进行分析,对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审判人员篡改庭审笔录现象,法院和检察机关要联手查处,对轻微的篡改行为,必须依纪追究,给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严防这种现象再次发生,确保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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