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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的"气死人偿命"官司

 
梁  军

    因好心劝架而引起“气死人”事件,其特殊的案情备受社会关注。死者的家人将吵架双方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那么,这起六旬老太劝架“被气死”的官司,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好心劝架被气死

  年近六旬的高老太系一小学退休教师,住鄂西北枣阳市。她在教学工作中一直勤恳敬业,曾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在生活中,高老太有个美满和睦的家庭,一直受到周围邻居的羡慕。她为人和善,从未与人发生过争执。可是,就是这样一个仁慈善良的老人,却因为一次好心劝架被活活气死。
   提起婆婆的死,媳妇阿娟仍是泪流满面,哽咽不止。
   那是今年元月16日下午,高老太和儿媳妇两人在家烤火取暖,邻村一中年男子陈某来到高家,问村妇周某住在什么地方,高老太便告知住在楼下。陈某找到周某后,为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吵。
   听见两个人越吵越凶,而周某又怀有身孕,为避免矛盾升级,热心的高老太丢下手头的针线活便下楼劝架。“大家都是不远的乡邻,有什么话就好好说,周某今天没有钱,你就明天再跑一趟,和气生财……”一番苦口婆心的劝阻并没有让双方止住口争,于是,高老太准备上楼回家。
   当高老太走到走廊栏杆处,只听周某骂道:“你姓高的闲事管得太宽了,老子欠不欠钱与你有啥相干?”此时,周某的丈夫彭某回家后也不依不饶,与高老太发生口角。因高老太的儿子结婚两年一直未生育,彭某便挖苦道:“你儿子是不是个男人?”
   高老太没想到自己的好心劝架竟然惹火上身,她一直希望早点抱上孙子,平时最忌讳别人背后议论他儿子身体有问题,为此,当听到彭某恶语讥讽后,让患有心脏病的高老太无法承受,进而情绪激动,脸色苍白,一口气没上来,当即昏倒在地,经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

吵架双方均称无责

  当日17时,派出所民警打电话找到高老太远在浙江打工的丈夫王鑫,并告诉了让他这难以置信的噩耗:高老太在家突然倒地死亡。“我离开家的时候老伴身体还好好的,怎么可能就突然过去呢?”老王始终不相信。随后,他简单收拾行李搭车往回赶。待老王风尘仆仆回到家后,才知道与他相濡以沫近30年的老伴确实已离他而去。为此,老王悲痛欲绝。为了不再打搅“熟睡”中的老伴,高老太死后未进行法医鉴定。
   之后,为给老伴儿的死讨个说法,王鑫多次找到吵架双方,但彭家仅支付了6000元的丧葬费后不愿再赔钱。而陈某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不拿分文。两家的态度,让憨厚的王鑫愤怒了,他几次欲与亲朋找责任方拼命,后在基层组织的劝说下,老王理智地放弃了过激行为,决定依法讨个公道。
  “我老伴是被他们活活气死的!”5月15日,老王在法庭上说,老伴生前身体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得过病。老伴见二人争吵,出于好心前去劝架,不想,周某和其丈夫不但不领情,反而骂老伴管闲事,还骂儿子不是男人。老伴忍受不了,被他们活活气死。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周某夫妇均否认“气死”一说。“吵架这种事谁都有过,可我们并没有动手打她。”周某夫妇认为,吵架和高某无关,在主观上,自己没有过错,对高某的死,深表遗憾和同情,况且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6000元丧葬费,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
   陈某则辩称,高某有心脏病,应主动避免情绪激动。而自己和别人发生争执,是不能预见语言刺激会导致人死亡的。高某的死亡跟吵架双方毫无关系,在场的其他邻居都可以证明。

吵架诱发死亡要赔偿

  6月10日,枣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负责审理此案的主审李法官称,此案的关键是死者的死因是否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也就是常说的因果关系。查明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对正常人不会产生伤亡结果,但是对一个特异体人(如高血压患者)实施,就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结果,这样也不能否定行为人与死伤者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要负责任。
   最后,枣阳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作出了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老太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彭某、周某在对待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过程中未尽谨慎、理智、谦让、团结友善的态度,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对高老太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虽未与高老太吵架,对高老太之死没有过错,但高老太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某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法庭裁决彭某夫妇共同支付高老太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陈某支付高老太的丈夫经济补偿费5000元。
   7月30日,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被告方找到法官要求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彭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4万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
   8月20日,主审李法官介绍说,该案赔偿费目前已全部兑现完毕。

“气死人”的法律后果

  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果真如此吗?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向副院长介绍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病,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结合本案来看,彭某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高老太倒地后,其停止辱骂,并主动施救、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以印证。因此,本案中的彭某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彭某夫妇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高老太死亡的诱因,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彭某夫妇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高老太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高老太的心情,诱发了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另一被告陈某,高老太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某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不过,本案的最终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此可见,过去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经行不通。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本文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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