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11期
  惹祸的垃圾箱

 
刘照青 冷若冰

     垃圾箱是一个城市最起码的卫生设施。当驾车人与垃圾箱相撞发生人身伤害案件时,是人的错还是放置垃圾箱的管理单位的错呢?
   2008年8月27日,法院对驾车人与垃圾箱相撞一案作出了判决,认为街道的垃圾箱放置不当且没有明显的标志导致驾车人受伤,垃圾箱的管理单位市容环卫局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而行驶路人未能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城市可爱的垃圾箱
   今年32岁的杜文浩是豫西南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员。杜文浩每次从家里到单位上班,县城南北宽不到20米、长有6公里多的工业大道是他必经之路。工业大道建得比较早,只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条车道,且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无隔离带,时常有超车的车辆越道行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007年春节过后,杜文浩买了一辆摩托车。此时,当地开始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业大道开始有环卫工人在打扫卫生,街道上时常悬挂着一条条红色的过街条幅,大多都是宣传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标语。街道两边的非机动车道旁边也冒出一个个水泥预制品的垃圾箱来,有半人那么高,形状像熊猫,十分可爱,成了工业大道两边一道风景线。看到宽敞的工业大道如今干净整洁,杜文浩骑着崭新摩托车上下班路过工业大道时,内心感到十分舒畅。可他没想到街道边熊猫似的垃圾箱竟在一天夜晚“咬”了他……
垃圾箱“咬”行驶路人
   2007年12月22日夜晚8点多,加班后的杜文浩和同事李晓华骑着各自的摩托车下班回家,当他们再次经过工业大道时,骑摩托车走在前面的杜文浩被迎面过来的一辆大货车强烈的大车灯光给照得眼花缭乱。双眼怎么也睁不开的杜文浩下意识地急转摩托车方向朝最右边驶去……
   “咣!”的一声,骑着摩托车的杜文浩连人带车重重地撞在非机动车道边熊猫似的水泥预制品的垃圾箱上,杜文浩一头栽倒在地上,摩托车被摔得几丈远。
   “文浩!文浩!你怎么了?”跟在杜文浩后面的同事李晓华见状马上停车下来。李晓华借着路灯的光看到杜文浩昏倒在垃圾箱旁边,不省人事,脸上血肉模糊,就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还报了警。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后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经过医生的紧急抢救,杜文浩苏醒过来,且没有生命危险,可他的口腔及脸部受伤重。经诊断:面部软组织搓裂伤,上唇穿通伤,下牙槽骨骨折,上下部分牙齿缺失,冠折芽露骨髓。也就是说杜文浩撞上垃圾箱后,面部受伤最重,不但上下牙被撞掉,而且下牙槽还骨折。
法院判决环卫部门有责
   杜文浩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受伤的伤口基本愈合,撞掉的上下牙齿换上假牙,共花医疗费和换假牙费7000多元,其间那辆新摩托车因摔坏而维修又花费1100多元。
   出院后,杜文浩一想到那天夜晚自己撞上垃圾箱就心有余悸,认为那个垃圾箱如果不放置在非机动车道旁边,自己也不会被撞得如此惨,便一气之下找到垃圾箱的管理部门市容环卫局讨个说法。市容环卫局却说工业大道两边的垃圾箱是根据县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要求放置的,没有不当之处,认为杜文浩撞上垃圾箱是他自己不小心所造成的。这让杜文浩内心更是憋了一肚子的怨气。
   2008年3月4日,杜文浩在与市容环卫局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垃圾箱的管理部门市容环卫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其撞上垃圾箱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8984.2元。
   2008年8月27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市容环卫局辩称其单位放置于工业大道两边的垃圾箱是按照县里的统一规划进行的,位置并无不当。同时又辩称原告所骑的摩托车有车灯,且工业大道街道两边有路灯,原告完全可以看到路边的垃圾箱,可原告在能见度极好的情况下仍撞上路边的垃圾箱,是原告自身过错所造成的。因此,被告认为其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对其维修摩托车所支出的费用没有向法庭提交有关票据,对此原告自动放弃,法庭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非机动车道旁边放置垃圾箱不妥,且放置后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在夜晚撞上垃圾箱受伤。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同时审理查明,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且原告无证驾驶,在本次事故中又没有戴头盔,原告属于违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认为本次事故是原、被告混合过错所致,按照过错程度,原、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4∶6。
   法庭在原、被告达不成调解情况下,判决被告市容环卫局赔偿原告杜文浩撞上垃圾箱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630元。
   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市容环卫局汲取教训,不但对工业大道两边的垃圾箱统一移到非机动车道旁边的路沿石上面,同时也对其他街道的垃圾箱进行全面检查,把全城所有的垃圾箱都放置在街道的路沿石上面,不会对过往路人造成伤害。
本案中,被告市容环卫局在城区工业大道两边放置垃圾箱没有不对,但被告在非机动车道旁边放置垃圾箱不太合适,且所放置的垃圾箱没有任何明显的标志,特别是在夜晚存在有危及不特定人的潜在的安全隐患,才导致了原告夜晚撞上垃圾箱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原告夜晚撞上被告放置的没有明显标志的垃圾箱受伤,被告市容环卫局明显是有过错的。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进行归责。过错责任原则居于主导地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所以,被告应对其过错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还认为原、被告不同程度都存在过错行为,是混合过错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就按混合过错处理本案。
   所谓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加害人)放置在街道边的垃圾箱没有明显标志导致原告撞上垃圾箱受伤,明显有过错。而原告(受害人)一是无证驾驶,二是所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三是在本次事故中无戴摩托车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原告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违章驾驶摩托车,也有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发生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明确了规定,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被减轻了的那部分民事责任实际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
   本案属于对他人生命健康这一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双方过错轻重大小,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法院在处理本案混合过错责任时,认为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护,按照过错程度,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4∶6,来确定应负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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