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11期
  警惕合同中的“公章陷阱”

 
颜梅生

  2007年10月23日,急需某种紧俏货物的达达商城匆匆找到B公司,却见在此等货人满为患。觉得提货无望的达达商城人员在返回途中,发现一家写字楼前挂着“B公司第四服务点”的牌子,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了进去。
   结果让达达商城喜出望外,虽然价格比B公司内的要高一些,但毕竟能够按照自己的需求获得货物。很快双方达成了一个月内分三次供应150万元货物,达达商城预付30万元定金的协议。可逾期两个多月后,B公司竟然一直没有供货迹象,与购销合同中所留联系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达达商城无奈,只好于2008年1月3日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责令其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但B公司的答辩大大出乎了达达商城的意外:与达达商城签订合同的,是该公司下属的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点,不能代表公司。达达商城拿来合同一看,不禁傻了眼:与其签约的当事人签章,的确仅仅是“B公司第四服务点”。
   经济交往中,常有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公章”设置陷阱,如电子扫描后彩色打印公章、仿刻公章、无资质公章、序号公章等等。那么如何规避上述“公章陷阱”呢?
   一是签约前防范“公章陷阱”
   首先,应审查对方的身份。主要包括: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审查对方提供的公章,必要时应到相关部门咨询,如电话与对方单位核实、去工商管理部门了解、通过曾经的合作人证实;审查签约人是否具有委托书及授权事项,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不仅要索取发票,还要审查发票内容以及是否加盖公章、是否一致、是否清晰等。
   其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一是提供保证。让对方提供你所熟悉或认为可靠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明确对方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二是提供抵押。让对方或者对方所提供的人以财产作为担保,你虽不直接占有该财产,但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你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提供质押。由你直接占有对方或者对方所提供的人的动产,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你有权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留置。在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你可以扣押对方在你处的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是定金。让对方提供交易金额20%以下的定金,如对方履行义务,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反之,则予以收缴。
   第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所有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因为之所以会出现“公章陷阱”,就是因为不熟悉对方,缺乏对方的资料,一旦不注意收集证据,难免空手无凭,如前面提到的公司。
二是陷入“公章陷阱”后
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首先,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其次,应及时报警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公章陷阱”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合同诈骗罪问题,即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一旦发觉不对,应立即报警,确保更好地追赃,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还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回被对方犯罪行为侵占的财物。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再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如属于民事纠纷,在及时起诉的同时,一方面,可以请求法院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财产或存款等,再进行审判;另一方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先行采取相应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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