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11期
  莫让质询闲置

 
郭文正 曹殿明

  质询,是一种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形式,但迄今却用之不多,甚至许多地方还从未用过。质询——给人一种“闲置”的感觉。是什么原因使得质询这种强有力的监督形式被束之高阁,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呢?笔者认为,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
   质询主体“心太软”,顾虑重重。质询这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但是现实工作中,有不少地方人大行使这种权力总是“心太软”,顾虑重重。有的认为质询的质问责难程度很重,只能用于比较严重的违宪、违法和重大工作失误;有的害怕影响与受质询机关的关系。受质询机关大多掌握着财权、物权、审判权、检察权,去质询人家,说不定哪天他们故意设卡,今后事情难办,还是免用吧。还有的认为质询这种监督形式,前任没有搞过,没有经验,做法上又较为严肃,社会影响面较大,法律性强,把握不准,不如避重就轻,改用其他较轻的监督方法。
   质询的客体主仆倒挂,认识模糊。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被质询的客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工作人员由人大及常委会选举、任免,对人大负责,是人民的公仆。但在现实工作中,一部分公仆却没有尽到人民公仆的责任,反而摆出一副盛气凌人的架势,老虎屁股摸不得,主仆倒挂,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识不清。有人认为质询是人大“出难题”,“无事生非”,“小题大作”。有人认为国家机关工作有失误,采用批评教育就够了,人大没有必要采用质询这种高层次、法律性强的监督方法。这些都说明被质询机关的公仆意识不强,没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没有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力,因而对人大的质询难以接受,即使是表面上接受了,灵魂上也不会完全触及。
   质询的过程难以操作,人们对其知之甚少。提出质询案,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的重要形式。但在目前,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监督形式了解还不够深入或知之甚少,如对质询的法律程序、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把握不准等等。质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要找出被质询事项的各种法律依据,事前要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讨论等。再者,提质询案要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还要有不畏权势、不徇私利、勇于奉献的精神。然而,现实工作中,具有这些素质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不是很多,因而质询这种监督形式还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来。
   综上所述,质询这种刚性监督手段,不是没有运用必要,而是行使监督权的主体缺乏这方面的勇气,接受监督的客体缺乏这方面的共识,监督的外部环境还不太宽松。因此,要想加大监督力度,运用好质询这一刚性监督形式,就必须解决好法制意识不强问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法律的自觉性;解决好客体接受监督意识不强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解决好体制不顺问题,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解决好质询规范操作问题,建立制度,完善程序,有效规范运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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