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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依法搞好全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

 
侯志奎

  今年底明年初,我省第七届村委会任期届满,应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2月初开始至2009年4月底,全省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这次村级组织选举,是在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形势下进行的。村级组织选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部署、统筹实施、有序进行、同步验收。这种做法符合新形势,顺应新期待,适应新情况,有利于各级尤其是县、乡党委、政府集中精力抓大事,夯实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和党的执政根基。搞好这次村级组织选举,对于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保障村民民主政治权利的行使和在农村基层当家作主。我省村委会选举自1988年开始试点,从1991年全省统一部署、统一届次,到2006年已组织开展了七次。可以说,二十年来,村委会选举工作经历了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逐步健全、选举程序方法趋于完善的发展过程,而且一届比一届进展顺利、一届比一届效果好。特别是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委会组织法》后,1999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2002年9月,又对《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进行了修改。确定这“一法两办法”是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省人大内司委、省民政厅于1999年、2005年先后印发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条文释义、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相关配套规定,为我省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效地推进了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6年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认真贯彻和体现了中央提出的“四个提倡”(提倡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兼村委会成员;提倡党员当选村民小组长;提倡党员村委会主任任支部书记;提倡村委会委员中的党员成员兼任党支部成员),使全省43.6%的村实现了村委会主任与党支部书记一人兼,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与党支部成员交叉任职占52.7%。这些做法得到了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的充分肯定,也为这次全省村级组织选举奠定了良好基础,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充分肯定我省村委会选举工作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违法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致使群众上访,甚至引发群体事件。有的基层干部在换届选举中划框框、定调子,暗箱操作;有的选举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选举步骤不完全、程序不规范;有的村民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竞选等。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但给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按时限、高质量地依法搞好全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我谈几点意见。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学法、用法、护法的具体实践。搞好村委会选举,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干部和广大村民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要认真总结以往换届选举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分析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和政治诉求,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采取开展培训、宣讲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村委会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新高潮。要把学习宣传“一法两办法”和学习宣传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相结合,和学习宣传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和学习宣传选举工作操作规程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县乡干部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新形势下教育、武装、组织群众的能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村民增强民主意识,掌握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珍惜自身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加村民自治活动,消除宗族、宗教、派性等不良影响,抵制“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正确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对参选人员的宗旨意识、法纪意识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引导他们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有序参与竞选。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把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一法两办法”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沿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健康、有序进行。
   二、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村民民主权利
   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是法律赋予村民的基本权利,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严格规范的程序,是保障村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环节和确保选举结果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贯穿选举的全过程。各地制定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走样、不能搞变通。要针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过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选举工作运行程序和操作方法,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在选举中各个环节的权利,使村委会选举真正体现村民的真实意愿。负责分片联系包干的领导和驻村干部,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帮助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掌握工作主动权,切实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要认真把握村委会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和秘密投票六项基本原则,严把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当场投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具体程序和关键环节,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的落实。
   三、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村委会选举的顺利进行
   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换届工作领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选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积极探索司法介入、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派性等各种势力干扰村委会选举,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和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以宗教名义从事民族分裂等非法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以违法操作、“贿选”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要取消其当选资格。
   各级人大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和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把村委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初步考虑,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全省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事前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一法两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依法推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同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情况,以便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并为我省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做好准备。
   (作者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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