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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完善人大制度 积极推进人大建设 必须深入研究与正确认识五个方面的重大问题

 
王振平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大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经验,深入研究地方人大建设中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推进人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至少有三个理由: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次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推上了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国的国情是两条:一是人民取得了政权,掌握了国家政权;二是我们正在迈向社会主义道路。前者决定了我们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后者要求我们要建立保证我们的事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满足了这两个基本要求,从而成为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与主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机构的设置、职能的设定和权力的运行,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全面和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保证了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这也就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体制、国家组织机构与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基础性、主导性与支配性的地位和作用。国家其他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依赖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要通过人大的立法和决定来确立。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在会议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存在和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性质的要求,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政治成果,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实质是一种支配性的能力。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指的就是它享有种种支配国家事务的能力。比如重要的法律由人大审议通过,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由人大表决,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员也由人大选举,同时代表人民对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进行有效监督。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众多代表组成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权力集体,是全国各族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关键要看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而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它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必须以反映人民意见、体现人民意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效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与核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根本大法和法律体系的宗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确保全国各族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确保广大公民在依法民主选举、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
   第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机构出现新的变化,人民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和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就更加广泛有效地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保证了国家机构协调高效运转。民主和效率一直是人类社会长期争取而又难以兼得的双重目标。我国的人大制度在现今条件下能够比较好地把民主和效率有机结合起来。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适当分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使国家机关各司其职,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又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第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始终不渝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国策。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既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又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四、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
   人大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就决定了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民主性不同。在我国,人民是真正的国家主人,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治国安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西方议会无论如何标榜“民主”、“主权在民”,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决定了他们只能是资产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只能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其目的在于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他们的选举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在这种竞选体制下,不仅工人、农民很难当选,而曾经获得过大财团支持的当选者,其政策也往往向这些利益集团倾斜,不可避免地影响民主与公正。
   二是权能划分不同。在我国,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政国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而西方议会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三个平行的国家机构来行使。“三权分立”是对封建专制或个人专制的否定,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它不仅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也存在互相扯皮的弊端,是以牺牲政治决策与执行的效率为代价的。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针对一些西方人士建议中国搞多党轮流执政和“三权分立”的西方那一套政治体制,极其坚定地指出,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三权分立”,不搞两院制,从而更加坚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坚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三是组成人员身份不同。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不管党派背景如何,来自哪个方面和地区,都肩负人民的重托,对选民负责,依法履行职责。人大代表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感受最为直接。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但不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而西方国会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分别代表某党派的利益,还有自己的议员助手和工作班子。
   五、正确认识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工作创新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本身充分体现了创新精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领导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一系列政治领域的改革,人大的组织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选举制度、会议制度和人大工作在不断创新中得到巩固和发展。人大工作创新不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否定,也不是对宪法、法律的背离,而是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人大工作创新是从实际出发、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实践,创新的成果又运用于实践。
   人大工作创新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任何创新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这是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工作创新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红线,这是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
   科学发展观是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开展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人大工作创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有创新都要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发展,有利于体现和实现以人为本,有利于人大工作的依法开展。从各地人大工作实践和理论创新的成果看,人大工作创新要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有利于提高常委会机关服务保障水平,包括创新会议制度与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创新运行机制等。
   我们应当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实践,创造既符合法律又行之有效的好机制、好方式、好办法,促进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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