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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柳建志 张才华 杨志强

  司法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0年来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公安司法机关执法工作汇报、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认真探索新的监督形式,积极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一、 开展执法评议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犯法等问题,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0年9月至1991年7月对石家庄、沧州地区中级法院和地区检察分院,1994年对省公安厅,1996年对省法院、省检察院开展了执法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情况以及“两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遵纪守法的情况。评议的重点:一是一审案件和二审改判的案件;二是不批捕、不立案、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行使抗诉权的情况;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认为“两院”捕判不当和冤错案件;四是“两院”干警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和违法乱纪、执法犯法情况。评议分为准备、评议、整改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选准问题、制定评议方案、发出通知、确定参评代表名单、组织培训,重点组织代表搞好调研,通过座谈、走访干部、群众、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等,广泛收集对被评议机关办案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议阶段由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讲明会议宗旨及要求,被评议机关向代表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评议发言,被评议机关负责人表态发言,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讲话。整改阶段,被评议机关对于一般性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对于带倾向性的典型案件或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于违法违纪干警,由所在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整改结束后,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向有关代表反馈。
   二、实行“两错”追究
   错案和执法过错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很容易出现的问题。司法人员办错了案,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谁来追究?怎样追究?如果疏于追究怎么办?这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将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结合起来,是我们逐步探索和实行的一种机制。
   (一)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要强化司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在机制上有所突破。1995年,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为减少和防止错案,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专门的追究组织,对办案和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对当年发现的4起错案责任人进行坚决处理,在全院引起震动。该院也从此连年进入全省法院系统先进行列。
   实践使我们逐步意识到,只有在政法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发现、认定、追究和防止错案发生的机制,并将其纳入整个人大监督体系之中,才能有助于解决执法违法问题。1995年,在总结上述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议,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在省直加以推行。为解决“两错”怎样界定、责任如何区分等具体问题,在全国各省、区、市尚无立法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9月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了《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为了巩固成果,向纵深发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召开推行和深化“两错”责任追究会议,推广先进经验,拓展试点领域,使“两错”追究制落到实处。
   (二)在省直和各级政法机关强力推行。“两错”责任追究制的核心在于自我监督和约束,其实质是被监督机关自我反省、自行纠正错误并承担责任。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建立了责任追究组织。“两院”以审委会和检委会为主,行政执法机关以厅(局)务会为主组成追究组织,并设立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纪检组、监察室。追究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错案和执法过错,确认“两错”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二是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为保证“两错”责任追究制的实行,按系统统一制定实施办法,自上而下施行。省公安厅制定公布了《人民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责任的规定》,省检察院制定公布了《检察官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规定》,省法院制定公布了《法官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这些制度,包括:“两错”的界定;“两错”的发现和认定;“两错”责任的划分;“两错”责任承担形式;“两错”责任的追究程序,为制约机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证。三是执法人员要有高度的自觉性。尤其是执法机关的领导人,必须具有自责精神,对于部属发生的问题,要勇于承担领导责任,进行自我批评,也要勇于批评直接责任者,并追究其责任,不包庇,不护短;对于自身出现的错误,更要勇于承担责任,公开检讨,接受处罚,带头实施“两错”追究。实施“两错”责任追究制,还必须有外部力量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两错”责任追究制与执法责任制密切结合。1990年,辛集市人大率先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推行了执法责任制,1994年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政法机关推广这一制度。省人大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并将执法责任制与“两错”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推广,收到非常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把“两制”结合起来推广并实行,一是解决部门执法的责任分工,即把各类法律、法规分门别类地分解到有关司法、执法机关,做到责任分明,有法可依;二是根据各机关、单位执法状况,实行责任追究,全省175个县(市、区)和省直45个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已全部按“两制”的要求制定了本单位、本系统的实施细则,主动揭露和纠正了一批错案和执法过错,对责任人做了相应处理。据统计,仅1999年全省政法系统就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485件、302人,其中有2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3人被清理出政法队伍。
   三、加强案件监督
   一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超期限、滥用强制措施和超期羁押等倾向性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刑法、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1998年至2000年,我省采取自查、联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连续三年开展了刑法、刑诉法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议,对执法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督促制定内部整改措施。公安系统实行“个案查究责任卡”制度,法院系统将执法责任考核与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重点结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和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反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出发,查找履行职责的差距和不足。司法行政系统针对在押人犯监管教育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通过几年反复开展的执法检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执行刑法、刑诉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通过受理申诉、控告,选择典型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是司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九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监督力度,每年抓3~5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监督,纠正了一批错案和重大执法过错,追究了一部分人员的责任。1998年,对6起法院判处不当的刑事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有5起全部或部分改判,其中1起杀人案由死缓改为死刑;2起伤害案件1起由死刑改为死缓,1起由原判三年改为无罪释放,并赔偿冤狱费2万元,对负案在逃的罪犯已收监执行;1起非法拘禁、挪用公款案,由原一审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改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1起贪污案改为无罪释放,并退赔了其合法财产。通过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对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三是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督促和帮助司法、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9年8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组成4个调查组,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6个设区市和14个县(市、区)进行了专题调查。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写了专题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决议。全省法院年内共执行各类案件105986件,占应执行案件总数的84.6%,执行标的额达29.7亿元,有效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再如,针对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办理不当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抗诉时,在审级、审限、调卷等问题上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况,2001年2月至3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带队,我委组织调查组对7个设区市、13个县(市、区)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四点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省“两院”据此经过协商,联合向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和再审工作的意见》,使这一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四、旁听法院庭审
   旁听评议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不当庭发表意见或评论,除个别突出问题需要庭后及时指出外,一般不对个案反馈评价意见,而是经集体评议后集中反馈。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原汁原味反馈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坚持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2004年以来,在省委的充分肯定和积极支持下,在省“两院”、省司法厅的积极配合下,省人大常委会将此项活动列为年度工作要点,2005年作为常委会全年的一项重要活动,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列入日程,积极参与,紧密配合,上下联动。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省人大内司委组成人员为成员,分成若干小组到各设区市、县进行巡视指导。2004年、2005年由省人大组织,2006年由各设区市人大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我们对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共220多人进行集中培训。领导亲自动员和部署,省“两院”有关同志讲解庭审的有关程序和知识,并现场观摩了示范庭。2004年在两个设区市及其两个县试点,2005年在11个设区市和22个县试点,2006年在全省11个设区市、175个县(市、区)全面铺开。据不完全统计,4年内全省参加活动的各级人大代表2843人次,律师748人次,旁听评议各类庭审案件1762件。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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