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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首遭败诉的背后

 
小 菲

  一位在外企工作的小伙子,对一张无座的火车票如何处置犯了难,如果退票将损失20%的票款,他决定网上转让该票,却不想由此惹来大麻烦——因加价27元“倒卖”火车票,他被铁路公安拘留5天。随后,小伙子工作也丢了。气愤之下,他将铁路公安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8万余元。
   2008年9月8日,小伙子的官司一审有果,他胜诉了。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此案背后,大学生有偿代买火车票是否算“黄牛党”的争议再次摆在人们面前,此案是否具有标本意义,该判例是否会影响警方打击真正的“黄牛党”……


   胡峰今年29岁,家住郑州市中原区,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
   胡峰的妹妹在郑州读大学。2008年1月,正值寒假期间,妹妹高兴地来到上海游玩,玩了几天后,妹妹准备乘火车返回郑州。此时,胡峰才发现,妹妹从网上订购的那张返程火车票没有座位。胡峰打心眼儿里疼爱妹妹,觉得让妹妹一个人站到郑州太辛苦了。于是,胡峰又到火车票代售点,为妹妹买了一张有座位的火车票。
   可是,手中这张无座的火车票怎么处理呢?
   这张车票是2008年1月27日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123元钱。
   刚开始,胡峰打算到火车站退掉无座的火车票,但根据相关规定,退票要扣除20%的退票费。转念一想,这样退票实在划不来。胡峰决定将这张火车票转让出去。
   于是,胡峰把无座火车票的信息发布到了网上,声明转让。买主陆先生看到信息后答复说想要。恰巧,陆先生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400弄沁春园小区,和胡峰同在一个小区。就这样,陆先生和胡峰谈妥了价格,陆先生愿意以150元的价格购买这张车票,双方定于1月26日在居住的小区门口交易。
   2008年1月26日11时30分,胡峰拿着车票前往小区门口转让。不承想,这张车票竟然引发了意想不到的轩然大波——
   胡峰的女朋友孙敏永远忘不掉那个日子。她回忆说,那一天,上海市大雪纷飞。上午11时许,胡峰接到陆先生的电话后,就打着一把伞下了楼。结果,这一下楼不打紧,之后整个人就失踪了,无论孙敏怎样打电话,就是打不通。
   接下来的两天,孙敏发动身边的人寻找胡峰,可是找遍了上海的大街小巷,最终的结果是:杳无音讯。不得已,失魂落魄的孙敏向上海市闵行区莘庄派出所报警。
   绝望之际,孙敏忽然想到,会不会和那个网上男子陆先生有关?孙敏通过电信公司,终于查询到陆先生的电话号码。陆先生告诉她,自己从胡峰手中买过火车票后,就有警察找了他们。
   接下来,在莘庄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孙敏几经辗转,最终在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以下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找到了男友胡峰。原来,1月26日交易的那天中午,就在小区门口,正当胡峰将火车票卖掉的时候,上海铁路公安处的两名民警不期而至。
   胡峰随即被民警带走讯问,警方认定胡峰的行为是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1月26日当天,警方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出具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胡峰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并处收缴退票款98元的处罚。
   上海铁路公安处出具的2008年1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沪)铁公(治)决字[2008]第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以下内容——
   被处罚人胡峰,2008年1月26日11时30分许,在上海闵行区沁园门口,将1张1月27日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火车票以高价150元(原价123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陆某,成交后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胡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行政拘留期限自2008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
  讨说法,状告警方索赔18万元
   5天后,胡峰从拘留所出来。
   “转让了一张火车票,凭啥拘留我5天?”胡峰越想越生气。他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已受到侵害,家人以为自己失踪而寻找多日,自己也被扣掉2000多元工资,这些都应该由上海公安部门赔偿。
   更令人心痛的是,由于突然被拘留,单位领导一直让胡峰上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一名年轻的工程师,胡峰担心,这可能让他在相关的档案中留下信用污点记录。在非常无奈之下,胡峰辞去了年薪大约6万至8万元的工作。
   事情发展至此,女友孙敏感到异常气愤。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她决定,一定要为胡峰讨个清白讨个公道。2008年4月28日,在孙敏的帮助下,胡峰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处罚行为违法,撤销处罚决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8万元、工资2069元、出租车费370元、地铁费48元等共计182543元;并要求退还收缴的票款98元。
   胡峰的代理律师认为,胡峰加价20多元卖一张火车票,目的并非牟利,而是将买票的花费加在了车票上,与一般“黄牛党”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上海铁路公安处的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08年7月1日,这起备受关注的行政官司开庭审理,上海铁路公安处法监支队两名工作人员专程来郑州参加庭审。
   法庭上,上海铁路公安处辩称,胡峰将一张123元的火车票以150元的高价倒卖,成交后被铁路民警查获,这些都是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买票人陆某的讯问笔录、经胡峰签字认可的火车票及胡峰的讯问笔录为证。
   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胡峰没有经铁路方面批准,不具备经营火车票的资质。根据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胡峰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是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考虑到情节较轻,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胡峰行政拘留5日、收缴退票款98元。作出的行政拘留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并无过错,法院应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铁路公安败诉
   2008年8月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办理胡峰案中,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着四处错误,直接导致胡峰被错误拘留5天。分别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上海铁路公安处不能证明查处胡峰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属处罚主体不适当。
   第二,从四部委的《通知》内容看,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但是,当民警讯问胡峰时,他辩解说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打算回家,后来不走了,让他退掉。可以看出,胡峰买的票是自己用,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被告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就认定胡峰倒卖火车票,将其作为“黄牛党”进行处罚,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第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铁路警方在查处倒卖铁路客票违法行为时,不但要适用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更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适用。即使胡峰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也是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被告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5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倒卖的有价票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即便胡峰的行为属于倒卖票证,上海铁路公安处收缴的也应当是火车票,在收缴后予以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而不是收缴火车票的退票款98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胡峰被拘留5天,应按每日99.31元计算,5日为496.55元,加上被告应退还收缴的退票款98元。
   2008年9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确认违法予以撤销。上海铁路公安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峰各种损失496.55元,退还收缴胡峰的票款98元。对于胡峰索赔精神损害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胡峰案”背后的法律思考
   事实上,每年的寒暑假之际,总会有很多学生替同学购买火车票,这些学生按秩序排队买票,很辛苦,赚点跑腿费之类的小钱,似乎也没什么危害性可言。不过,铁路警方还是提醒,替同学购买火车票后加钱出售,依然可能遭到“黄牛党”一样的处罚。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红建分析,胡峰的经历,每一个人都可能遭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是缘于立法的不完善。比如,四部委虽然作出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规定对车票销售的金额和票数没有规定。何为营利,赚多少钱算营利?就如胡峰的经历,加一块钱、卖一张票也算“黄牛党”?
   王红建还对火车票退票制度提出了质疑,按照2006年的规定,退票要收取20%的手续费,这对于广大乘客来讲是不公平的。铁路方面收取这么高的退票费显然不合理,尤其是在学生开学放假或者春运期间,铁路方面随时都可以将旅客退票以原价卖出。
   具体到胡峰的“倒票”行为,还有专家认为,没有理由认定他具有“营利”目的,虽然在转让时加价27元,恐怕只想通过适当加价来弥补一下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显然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黄牛党”有着质的区别。当前,严厉打击“黄牛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们既不能因为打击“黄牛党”而不分青红皂白伤及无辜群众,也不能为避免错误执法而放纵“黄牛党”。因此,执法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定性和处罚都不能简单化,不能凭借惯性思维,混淆是非,这正是该案的积极意义所在。
(文中主人公胡峰、孙敏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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