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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

 
李振洪

  长期以来,全国各法院就如何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院就如何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了认真地探索与实践,形成了以“监督结果与监督过程并重,检查监督与整改和奖惩相结合,及时纠错,重在提高”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实现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全方位监督的转变。
   一、审判管理方式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经验
   近年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与发展,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将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中心部门,将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相结合是作好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最佳途径。因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精通刑民商行等各类案件的审判业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再审案件相对较少,且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一审案件受理级别的下移和再审案件受理级别的上提,基层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会大幅度地减少,从而造成审判监督庭审判资源的浪费,而由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的增加,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就成为提高人民法院整体执法水平的关键。因此,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资源优势,使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从审理再审案件转变为主要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新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在借鉴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弥补了以往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的不足。一是审判监督庭作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克服了非专业部门监督带来的外行监督内行的弊端,使监督管理程序更加公开化、规范化,监督水平更高、效果更加显著。二是把审判流程管理与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融入审判流程管理中,使传统意义上的事后纠错的审判监督机制转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使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备了:预防职能,即有效防止错案发生;发现职能,即及时发现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纠错职能,即及时纠正发现的错误;持续改进职能,即通过对监管结果的运用,对法官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以实现持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加坚定了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在全国部分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指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变注重审判结果为注重审判过程,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转变,实现从静态的单纯检查案卷向动态地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转变,实现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督促整改并重的转变。上述指示意见为基层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方向。我院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从而更加坚定了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三、我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模式的内容
   (一)构建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做好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异议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确认;对重点案件(包括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领导机关要求复查和社会关注的案件、信访案件以及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的案件)的责任进行审查确认;对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对全院的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政治部、纪检组等部门根据监管结果进行考核与奖惩,研究室根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业务培训工作。从而构建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
   (二)构建了以过程控制为理论依据,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标的审判工作规范体系。
   根据实体法、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立案庭工作规范》,对案件的立案审查、诉讼收费、诉讼风险提示、送达地址确认、立案阶段的调解、司法统计等工作的责任和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制定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办案规范》、 《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和《各类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标准》,从审判案件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直至裁判文书印制、卷宗归档到执行案件的执行前的准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以及被执行财产的保全与处理、结案方式和裁决文书的制作、审查与签批等各项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规范,制定了覆盖审判和执行活动全部动态过程的规范体系。同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连接点即案件审理交接或配合环节中最容易导致时限失控或是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推诿的环节,如立案后案件移交审判庭的时间、送达的时间、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时间、诉讼中止的时间、归档移送的时间等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了标准。
   (三)构建了以监督重点环节为理论依据,以及时救济为目标的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设置、监管方式和运行程序、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以及案件差错的认定标准、奖惩办法以及对案件质量的分析通报制度和培训制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监管运行上,我们力求简便易行,并覆盖审判工作中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结案各个环节。
   1、对立案工作的监管。我们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每周由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对本周立案庭受理的案件,从案件的审查立案正确与否、是否依法收费、对已立案的案件是否做了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释明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2、对审判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对审判过程的监控。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将案件基本情况输入微机中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表》,案件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均显示在流程表上,审判监督庭对已立案的案件以定人包案的方式,通过微机进行全程监管。监管人员通过微机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承办法官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的,可向监管人反映,以便及时纠正。二是对重点程序的监督。监管人员可随时对审判过程中的重点程序进行检查,督促案件承办人依法办案,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如对开庭审理的监督即观摩庭审;对执行过程中的拍卖程序的监督等。三是关键环节的检查。关键环节的检查包括法律文书送达前的检查和案卷归档前的检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承办人将已加盖院印的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交案件监管人员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重要程序是否合法、实体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裁判文书有无文字上的瑕疵等,将案件瑕疵和错误消灭在送达之前。案卷归档前的检查即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将装订好的卷宗交案件监管人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卷内材料是否齐备,卷宗装订是否合格,以确保案卷的质量。
   3、案件审结、执结后的社会效果的检查。作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我们建立并实施了回访当事人制度,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加强对已办结案件质量的检查与评估。审判监督庭对已审执结案的案件,随机抽取进行回访当事人工作,并将回访意见作为确定群众满意度的标准。同时听取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及所办案件的意见,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以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执法水平。
   (四)构建了以控制重点指标为理论依据,以质量与效率评估为目标的考核评估体系。
   为了实现评估考核结果真正与法官长远利益相结合,对法官个人和全院审判工作起到激励作用,我们把对审判工作的评估考核纳入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把审判质量与效率在审判工作(包括执行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各项任务具体化,根据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工作的不同特点,设立了符合其案件特点的具体量化指标,使复杂的审判活动具体化为能够体现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具体内容。把办案程序合法率、庭审达标率、裁判文书达标率、上诉率、上访申诉率、发改率和体现服判息诉社会效果的调撤率作为审判质量的重点控制指标。将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办案天数作为审判效率中的重点控制指标,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办案能力和速度,增强法官的审限意识与效率意识。将执行案件实际结案率作为量化指标,以客观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减少不必要的执行中止案件,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兑现裁判文书的实体处理结果。
   (五)构建了以实现持续改进为理论依据,以提升执法水平为目标的监管结果运用体系。
   为最终改进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我们积极转化监管成果。建立并实施了一整套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结果运用体系。一是建立了案件质量讲评通报制度和分析通报制度。通过对案件质量的分析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二是建立上诉、申诉发回改判案件分析通报制度,找出错误的原因,并指出整改意见。三是建立优秀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评选制度,以鼓励审判人员学习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提高案件质量。四是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通过对该时期内审判工作基本走势的分析研究,揭示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由粗放式的管理逐步向精细化的管理转变。五是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与法官的考评相衔接,以加强对审判质效数据在法官岗位目标考核中的综合运用,形成奖罚分明、优胜劣汰的法官内部竞争机制。六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针对审判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法官在审判业务知识方面的不足,组织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我们通过对监管结果的运用,使法官明了自己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明确了努力方向,从而激励了法官的上进心、责任心及竞争意识,促使法官努力追求审判工作的高质量与高效率。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发生,从而实现了对审判工作的持续改进。
   经过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我们认为新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符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 为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探索出了一条审监工作新途径。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明显的成效,审判工作实现了“三升、两降、三为零”:调撤率、上诉维持率、当事人息诉服判率上升,上诉率、发还改判率下降,新发涉诉上访案件数、超审限案件数、法官违法违纪记录为零。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作为一种探索,相关制度与措施还有待于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地加以补充与完善,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采取改进措施,继续强化审判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不懈的努力。
   (作者系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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