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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百姓喝上“放心奶”

 
桂 旺 赫 捷

  牛奶及其乳制品已经是百姓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食品。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奶业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每个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义务。让百姓喝上“放心奶”,是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责任。《河北省奶业条例》就此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立和管理作出严格规定:(一)有独立的养殖场区、圈舍和配套设施;(二)有健全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三)其防疫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养殖档案和奶牛系谱;(六)具备必要的清洁消毒设备;(七)有对奶牛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八)有机械化挤奶设施和牛奶冷却冷藏设备。同时还规定,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当加强奶牛养殖管理,推广使用奶牛专用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发展秸秆、饲草青贮,提高养殖管理水平。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当依法做好奶牛免疫和养殖场所的消毒工作,并按照规定对奶牛免疫接种,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疫情监测和监督,发现疫情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或者扑杀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奶牛进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和其他疫病的检测。

  奶站是连接广大奶农和奶产品生产企业的中间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奶站的建设是否合格,是否依法经营,直接关系着奶产品的质量。河北省奶业条例对建立生鲜牛奶收购站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固定的奶源和收购场所;(二)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三)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四)有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六)符合环保要求,距生鲜牛奶收购站二十五米以内没有污染源;(七)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乳制品加工企业自行投资建立的、非独立性经营的生鲜牛奶收购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从事生鲜牛奶收购活动;其他独立经营的生鲜牛奶收购站,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生鲜牛奶收购活动。禁止收购和销售下列生鲜牛奶:(一)奶牛产前十五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七日内的初奶,但以初奶为加工原料的除外;(二)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七日内产的奶; (三)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四)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奶;(五)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产的奶;(六)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包装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签通用标准。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日内的初奶,禁止收购、销售,但以初奶为加工原料的除外。生鲜牛奶挤出后在2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贮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

  《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简单的说,产品召回制度就是企业对其生产的不安全产品无条件予以回收,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制度。乳制品加工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加工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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