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法令推行的根本前提是立信于民,是言而有信。说到这个话题,首先让我们熟悉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强秦时期和盛唐时期的两个历史事件,一则是商鞅“南门立木”,一则是戴胄“依法断流”。
其一,“南门立木”。商鞅变法,推行新政,命令百姓十家为一什,五家为一伍,一家有罪,九家检举,否则十家连坐。奖励从事农业纺织业。在军队立功的,按照军功大小授爵禄。新法刚刚颁布之时,许多人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新法令的推行。为了推动新法令的实施,商鞅在国都市场的南门树立了一根三丈长的木柱,并贴出悬赏告示,谁能够将这根木柱移动到北门,赏十金。起初,城中百姓没人相信这是真的,所以没人去移动木柱。后来,商鞅将赏金加到五十金。有个人出于好奇就将木柱移动到北门,结果真的得到五十赏金。商鞅“南门立木”的办法很快发挥了极大的效应,国家在百姓中的信誉度大增,一时间,出现了人人自觉守法,个个勇于杀敌立功的现象,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家庭富裕,国家安定。
其二,“依法断流”。贞观元年,唐太宗任命一向公正耿直的戴胄为大理寺少卿,主掌执法大权。当时,在朝廷选用人才的过程中,有个别人为了达到金榜题名的目的,弄虚作假,伪造自己的资历。唐太宗听说后非常气愤,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下了一道旨意,“令其自首,不首者罪至于死”。有一个叫柳雄的人,伪造资历,骗取考官,结果被选用,不久被查获,此案归大理寺审理。按唐太宗旨意,柳雄是死定了。可是,秉公执法的戴胄依据《武德律》规定,判柳雄为流刑。这一违背圣旨的判决,引起了唐太宗与戴胄的一场争论。唐太宗质问戴胄,朕已经下过“不首者罪至于死”的旨意,你作为大理寺少卿又不是不知道,为何不遵旨,而判柳雄为流刑。戴胄反驳说,臣知道陛下有至高无上的生杀大权,遵旨行事是臣的本分,臣哪敢抗旨?可是,既然案子交给大理寺审理,臣就要忠于法律,断然“不敢亏法”,因为,按《武德律》关于诈伪条款的规定,判柳雄为流刑是于法有据的。而陛下的旨意是不符合成文法的,难道圣明的陛下您要“以言废法”吗?唐太宗觉得戴胄说得有理,但万乘之尊的架子一时又难以放下,就说“君言要立信”难道你要朕“示天下以不信”吗?这样以来朕的威信不就损失了?戴胄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取信于天下。君言要立信,国法更要立信,而且国法比君言的立信更重要。国君以言代法、以言废法,岂不是失“大信”于天下。最后,唐太宗听从了戴胄的意见,依法断流。
两则历史事件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信”在积极推行法令,维护法律尊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商鞅不负秦孝公之重托,仅仅用区区“五十金”,就取得了广大民众对新颁布的法令制度的普遍信赖,当然也是对国家的信赖,最终达到了推行新政、富民强国的目的,可谓“四两拨千金”的精巧之举。一代明君唐太宗,虚心纳谏,听从戴胄的建议,弃“小信”而存“大信”。对于唐太宗来说,在民众中的威信得以大大提高;对于戴胄来说,法之公正之意得以伸张,国家法律的尊严最终得以维护;对于百姓来说,国有明君贤臣,万民之福祉。在这两则历史事件中,围绕“法”字,秦孝公给商鞅出了一道难题,唐太宗给戴胄出了一道难题,历史地看,这两道难题最终都被解开了,而且解得那么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那么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我们不难发现,商鞅和戴胄所用的解题“介质”就是一个“信”字。
古汉语“信”字有以下几解,(一)言语真实,诚实。如《论语》中“言而有信”;(二)守信用。如《老子》中“夫轻诺必寡信”;(三)信任、相信。如《管子》中“必诺之言,不足信也”。中国古代思想家更是将“立信”上升到治国安邦的高度。孔子把“民信”摆在了“足食”、“足兵”之先,强调“民无信不立”,因而把教化人民守信义视为政治的头等大事,重心落在社会诚信。韩非则认为:“信,所以不欺其民也”,主要指信赏必罚,统治者说得到就做得到,“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司马光更是把社会信任与国家信任结合起来,认为:“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可见,“立信”不仅是“法令”得以具有生命力、得以更好地作用于现实的基础,更是安民强国的强大思想武器。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令的推行既需要一只有形的手,包括国家机器强制手段,包括形式多样的法的载体,例如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挂图等等,也需要一只无形的手,即民众对法的认知度、认同度,就是民众对法本身以及执法机构的信任度。今天,我们常说我国立法已经进入“快车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但是也不能忽视,我们的法律实施的现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的后果,必然削弱法本身以及执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信任度。“信之不存,法无根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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