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9年第1期
 

花季少女投江谁之责

 
莫 华

  几年前,在南宁市邕江大桥发生了令人心痛的一幕:一名15岁的少女小韦,在和朋友玩时,被几名朋友认为偷了手机,自己百般解释但却没有人相信她的话。为表示自己的清白,她纵身跳入河中身亡。之后投江少女的父母将几名女孩告上法庭索赔。
   2008年10月20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决小韦的朋友小易、小宋赔偿小韦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029.7元。
一群未成年人结为朋友
   小韦是一个贪玩好动的女孩,15岁那年,她在南宁市一家酒吧做啤酒促销小姐时认识了同龄女孩小易,一来二去,两人成了好朋友。
   认识小易后,小韦小易也认识了小邓、小宋、二毛、妹丁等其她女孩,然而有一次,小韦在和大家相处的过程中被发现偷小易的衣服。小易想到是自己将小韦带入这个朋友圈子的,而小韦却偷起自己的衣服来,气就不打一处来,不大爱理她;她的朋友见她这样,渐渐的,圈子里的朋友和小韦的关系疏远起来。
手机丢失想到“惯犯”
   2003年5月的一天,小韦和小邓在一起吃饭,其间小韦借用了小邓的诺基亚手机打电话,后来一大群朋友纷纷到来,大家推杯换盏之时,小邓自己也不知道她的手机什么时候不见了。几天后,有朋友对她说,看见小韦用的手机和她丢失的一样,又联想到小韦曾经有过偷朋友衣服的“前科”,小邓开始怀疑是小韦偷了自己的手机。她把自己的怀疑告诉了身边的朋友,小易等人听了后,一致认同小邓的想法,对小韦愈发厌恶。
   小邓等人多次找机会质问小韦,但每次小韦都极力否认自己偷了小邓的手机,小邓等人虽十分怀疑,但因为没有证据,一时拿小韦也没有办法,然而又十分不甘心。
   6月22日晚12时左右,小邓、小易等人相约来到小韦工作的地方,想再次找小韦谈关于手机的事,把这件事给了结了。
少女跳江示“清白”
   几个女孩子把小韦领到友爱路旁一个夜宵摊上,双方又开始了激烈争论,当小易批评小韦又偷别人的衣服,又偷别人的手机,真不够朋友时,小韦承认自己是偷过朋友的衣服,但不承认偷过手机。
   几个女孩仍喋喋不休地与她争论,小韦于是发誓说自己绝没有偷小邓的手机,看大家都是一副坚决不信的样子,绝望中她想到一个证明自己清白的法子——“我真没拿小邓的手机,我可以用跳邕江的方式来证明我在这件事上是清白的。”然而话音一落,却引来嘘声一片。小易说:“我才不信你会真得跳邕江呢,你要真敢去跳我包出车费打的送你去!”小韦一听便站起身钻进停在路边的一辆出租车里,几个女孩子也跟着挤了进去,剩下的人又打了另一辆车,一同向邕江大桥驶去。
   来到邕江大桥时已是6月23日凌晨3时许了,小韦下了出租车就直奔桥面,小易按承诺付了打的费,跟在小韦后面,小易似乎想给小韦一个台阶下,说道:“其实如果真的是你偷了手机,你只要承认了,我们也不会拿你怎么样的,我们只是想要知道事情的真相。”小韦说:“反正我说什么你们都不会相信的,是不是只有我跳下去,你们才会相信我没偷手机?”
   小韦快走到桥面的中部时,小易想伸手拉住她不让她往前走了,可小韦用力一把将小易的手甩开了,于是小易生气地说:“你要真敢跳,有本事到桥中央去往下跳啊。”小韦哭着又往前冲了几十米,爬到了栏杆上,同去的二毛和刚赶到的小周连忙上前拉住她,不让她往下跳。小易见状,说:“你们不用担心,她肯定不会跳的,以前我有一个朋友也整天说要跳河,还不是说说就算了,没见她跳过一次。小韦也跳不成的,你们别费劲了。”二毛一边和小周合力将小韦扶下来,一边叫小易不要说了,然而小易并不停口,仍不断用话来刺激小韦,一旁的小宋还走到栏杆边,模仿着小韦的样子,怪声怪调地说:“你们看,我要跳了,我真得要跳了。”
   刚平静下来的小韦激动起来,又一脚跨上了桥栏,二毛见势不妙扑上去想要拉住小韦,却被小易一把推倒在地,站在另一旁的小邓见状赶紧拉住了小韦。此时小易仍幸灾乐祸地说:“她不会跳的,你紧张什么,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即使她跳下去也不会死,下面那么多船,人家会把她捞上来的。”未等小易说完,小韦用力推开小邓,翻过桥栏后跳了下去。
   看见小韦真的跳了下去,大家都傻眼了,大家急忙飞奔到桥下,试图找到小韦把她捞上来。他们发现小韦落水时刚好有一条小船经过,于是叫住船,但由于天黑水急,经过很多努力都没能找到小韦。
少女命赴黄泉谁担责
   小韦的父母自6月22日晚小韦出门后,一连几天过去了也不见她回家,于是找到她要好的朋友询问小韦的去向,但都没有得到确切的结果。
   7月4日,小韦的尸体在邕江下游横县长安村江面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小韦系溺水死亡。小韦的父亲要求警方追查这件事。
   民警经过多方调查核实,证明小易与小韦的跳江身亡有很大关系,涉嫌故意杀人犯罪。12月13日,警方在柳州市将小易抓获。审讯中,小易如实说了当天事情发生的前前后后。2004年1月15日,南宁市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方面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发生了激烈讨论,讨论出现了4种完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各项证据表明小韦的死亡与小易的言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她有用语言刺激小韦跳江,阻止他人施救等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小韦的死亡属于自杀行为;第四种观点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未满16岁,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7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得出处理结论:认为犯罪嫌疑人小易没有杀人的故意,没有追求致小韦死亡的目的,且小易的行为与小韦的死之间没有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提出跳江的是小韦本人,跳或不跳的决定权也在于小韦本人,小易出言相激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小易也没有从邕江桥头将小韦带回的义务,属于教唆、帮助小韦自杀的范畴,她的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但她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6岁,据刑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26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文书,对少女小易予以释放。针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小易的决定,小韦的母亲表示不服,先后向南宁市检察院、广西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南宁市检察院、广西区检察院仍维持兴宁区检察院对小易不起诉的决定。
两女孩被判赔10万元
   尽管小易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小韦的父母认为小易等人对小韦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2007年1月17日,将小易、小邓、小宋三人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小易等三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法院,此案亦引起了激烈争执,为此多次延长审理期限。2008年10月2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易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侵犯了小韦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小韦丧失了生命,也使小韦的父母遭受了中年丧女的悲痛,故小易应对小韦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宋在现场没有劝阻小易停止对小易的语言刺激,也没有劝慰小韦,反而进一步用语言、动作在旁刺激小韦,导致小韦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对于小韦的死亡,小宋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韦死亡时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识别能力,对于跳江可能发生导致其死亡的结果,应该可以预见得到。虽然她被误解偷拿了他人的手机,并被小易及小宋用语言及动作等进行刺激,但其完全有能力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处理这一事情,但其却采用极端的跳江方式进行处理,是一种对自己及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小韦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本人亦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大小,确认小韦的死亡,应由小易及小韦本人各自承担40%的过错责任,由小宋承担20%的过错责任。因小易与小宋对小韦的死亡,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故二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邓对小韦死亡没有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小韦死亡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小易与小宋赔偿小韦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029.7元。小易、小宋在被起诉时已满18周岁,但事发时尚未满18岁,故其原监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