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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 在实现城市“三年大变样”中的智能作用

 
潘明文

  改革开放后,石家庄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突飞猛进。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建城区面积不足60平方公里,人口70余万,短短30年的时间建成区面积已经扩建到16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20万。市政道路、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情况,都成几十倍的增长。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强化城市意识。那么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权力机关,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不失时机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就某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以使行政部门在建设城市中,有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实现依法治市、依法管理城市的目标。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龙头,城市规划法也就是城市建设法律法规的龙头法,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处于先导的重要地位,很大程度上导向着整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执行的好坏,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城市工作的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相比增加了一个“乡”字,一字之差,新法包含的内容之广,法条的约束力之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之严肃,稍加研究,就不难看出其变化之大。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4年2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距今已有14个年头。从法规的内容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上位法的要求和发生了巨大变化了的城市规划工作。例如:关于城市规划控制绿地问题,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已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更改。如果确需局部调整的,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审批机关备案。”其中,什么算确实需要,怎么算局部调整,备案的方法是审查同意备案,还是备而不审,表述不明确。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很多绿地因此被侵占。如石门公园北侧40亩,世纪公园南端200多亩,裕华路东段南侧50米绿带等等就是典型案例。这次“三年大变样”拆违300多万平方米,这些违法建筑在过去的18年里,少数人大量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给城市建设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又如在住宅小区建设中绿地问题,法规规定内容不具体、不严格,实际操作中出现走后门、找关系,致使开发商千方百计减少绿地,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失。总之,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修订法规的程序复杂,时间长。另外,国家的新法刚刚实施,省一级条例尚未修订,我市修订条例的时机还不成熟,大约还需要一至两年的实践操作和经验总结时间。再者,2006年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已经市级、省级法定程序批准,在报国务院审批中,按照程序,国家批复我市总体规划后,才能再行编制详细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恰逢此时,在新一届省、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轰轰烈烈的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开展得有序有效。2008年已经拆除违、简、破、旧和部分城中村千余万平方米,腾出建设用地万余亩,给建设新石家庄带来了极大的空间和机遇。广大群众接受并认可了初步变样的效果,但也非常担心,下一步的建设能不能出精品,高品位,还是形象平平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此,急切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我市的规划行政行为,避免造成城市建设空间的浪费和城市建设的不协调。在这关键时期,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要求,对不经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行为一律禁止,市政府要不等不靠,立即着手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决议的出台对巩固石家庄市“三年大变样”第一步的成果,确保大变样落到实处奠定了法制基础。
   一、要加强宣传和组织培训工作。学习掌握运用好新的城乡规划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要以党的十六、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从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现状出发,利用媒体、培训班等形式,研究制定宣传群众、宣传干部的行动计划,使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深入人心,树立“规划即法,执法如山”新理念。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虽然已实行了,但有关领导或领导机关,依法规划的意识有待加强;很多普通市民还停留在规划是政府的事,是与我无关的认识上。这就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创立新的工作标准,采取规划公示、永久展览、发放宣传材料、电视讲座、知识竞赛、评比执法先进等有效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我市的总体规划,营造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关心规划,遵守规划,监督执行规划的良好氛围,将违法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要深入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细化,能使总体规划落实到位,更具有可操作性。如果长期只有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迟迟不能出台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势必将总体规划束之高阁,得不到落实。依靠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的好恶而审批,没有长期的整体效果,势必成为一个形象乱、品位低的城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不要一味的等国家审批结果,尽快着手编制,是我市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最好在2008年底前,最晚在2009年上半年编制完成详细规划,到时国家也批准了总体规划,实现无缝衔接;若还不能批准,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也能使规划行政行为有法律遵循。
   三、要加大公示公开力度。规划需要广大市民的监督和遵守才能落实,所以从编制规划开始就要吸收群众参与,让广大市民了解其情况。从外地的成功经验和我市多年的实践看,可采取电视讲座,举办培训班,永久展览公示等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充分了解情况。而不是单纯组织部分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关起门来编规划。为此,需要加大公开公示的力度。在充分科学编制的基础上,增加吸收群众意见,实现编制工作的广泛性。
   四、要实行法定图则法。规划编制完成后,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后,还需要把文件的内容变为永久性规划展馆中的沙盘、模型、效果图以及主体公园、方位图等图册形式,一并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通过,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图则,以便更好限制擅自改变规划的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五、要提高从事规划人员的素质。从事规划政策制定、立法、执法、司法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树立“规划既法,执法如山”的新理念,从新时期的新要求出发,建立新的工作标准,创立新业绩,增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使我们的人员队伍能够树立新形势下的新标准,起标兵带头作用,干出新成绩,以此推动我市的规划工作实现大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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