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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公开: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

 
郝晋生 李 军 赵丽霞

  《临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也是《监督法》的亮点之一。这一规定表明,公开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已经是一种法律义务,是属于监督工作内容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落实好监督公开原则,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将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今后工作中需要不断探讨、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近期,我们利用网络、电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兄弟地区人大常委会落实监督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自身工作进行了反思,对如何进一步做好监督公开、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有了一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的实践
   (一)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出台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规定》。井陉县人大常委会去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等制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大常委会在制订的《常委会议事规则》、《财政预算监督试行办法》、《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审议意见办理若干规定》等制度中,都明文规定了相关监督公开的内容,使常委会具体监督工作的公开有了制度保障。
   (二)公开平台日益丰富。各地公开监督内容除了使用传统的印发文件、寄送公报和信息、发放人代会文件汇编外,多数利用了当地报纸、刊物和电台、电视台刊发人大工作内容,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还尝试建立人大网站,使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
   (三)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各地普遍通过多种手段将监督公开的对象从人大代表扩大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将监督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从以往的文件式、选择式公开逐步扩展到动态式、全方位的公开。如台州市路桥区在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人代会汇编、常委会会刊的基础上,创编了《路桥人大信息》,建立了面向社会的路桥人大网站,重要会议和重要监督活动都要报道,各项例会议题、年度监督计划、决议、决定、公告、报告等都要在媒体上公布。
   (四)公开方式渐趋深化。各地将事后公开扩展到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使广大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知情和参与从被动转向主动。井陉县在进行公开时,除了人大各内刊系统编发各项公开内容,县内各媒体还在编报会议和活动通稿的基础上,适时开设人物专访、工作回眸、目标展望、代表风采、监督聚焦、建议办理等专栏和专题,对人大监督工作进行深入报道。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宜昌夷陵区等地通过电视和网络视频对常委会进行全程直播。四川南部县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除邀请工委委员、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领域的专家、行家全程参加外,还请南部电视台记者对整个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影响公开原则落实的主要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的偏差制约了监督公开。
人大常委会习惯于按惯例办事,对监督公开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使监督公开成为“泡影”。即使勉强进行公开,由于害怕公开程度太深、暴露问题太彻底,会给被监督对象带来被动和不好的社会影响,公开起来有所顾虑、有所保留。就被监督对象而言,由于顾虑公开会“自暴家丑”,导致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
   二是公众关注的淡漠干扰了监督公开。实际工作中,公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关注程度并非如想象中那样高,公众真正关注和主动参与人大监督的并不多。常委会就某些监督议题向代表、群众征求意见,能够给予回复的不多;向代表印发的《汇编》、《会刊》,也不是每个代表都能够认真阅读。公众关注和参与程度不高,容易使人大的监督公开成为独角戏,监督公开的效果和目的难以实现。
   三是违规问责的缺失影响了监督公开。《监督法》对于监督公开的规定是比较原则和笼统的,对于公开的载体、形式和程度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外,《监督法》的罚责缺失也影响了监督公开,违反监督公开原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监督工作不公开、少公开、迟公开都不会追究责任,仅靠人大常委会的自觉工作难以实现全面公开的目的。
   四是人大监督的虚化限制了监督公开。目前,虽然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但实事求是地讲,监督的实效性还不够强,解决实际问题的比例还很低,许多会议和活动都有“轰轰烈烈走过场,热热闹闹摆形式”之嫌。如初审报告评功摆好多,深挖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少;审议发言质量不高,整理不出可操作、易整改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蜻蜒点水发现不了实际问题;代表建议年年提年年答复,就是不见落实等。这就直接导致公布的内容空洞、虚套,可读性差,关注度低。
   五是宣传力量的弱化限制了监督公开。《监督法》规定的“一公开、三通报、五公布”内容多为公文性材料,如果原文照发,可读性较差。如果改写成通俗易懂、具有较强可读性的宣传稿件,则又受制于宣传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人大业务能力。由于对人大业务生疏,新闻媒体的记者通常只习惯于普通的会议报道,人大监督的深度报告无从谈起。
   六是公开载体的不足局限了监督公开。目前参与公开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主编的刊物、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这些载体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开的思考
   (一)监督公开的认识要有新提高。
《监督法》公布实施以后,监督公开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因此,人大常委会必须从执行法律的高度认识监督公开,理直气壮地做好监督公开。要充分认识到,向社会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需要,是强化人大监督权的制度性措施,也是人大常委会接受代表和群众监督的内在要求。做好监督公开,有利于扩大人大宣传工作的效应,有利于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延伸监督领域,加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二)监督公开的原则要有新把握。在落实监督公开的实践中,一定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同时,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稳私和商业秘密。二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当今是信息时代,人大监督公开一定要有“第一时间”的意识,公开的内容一经确定,就要立即进行公布,否则将降低信息价值、影响公开的质量。三是全面公开的原则。要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了解人大监督的计划,监督的过程和监督的结果,知悉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
   (三)监督公开的渠道要有新拓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创新和丰富公开的形式,积极拓展公开的渠道,努力使人大监督工作全程地、动态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一是充分发挥内外媒介,做好监督公开。要努力办好人大公报、信息、通讯等内部刊物。在发放全体代表的同时,通过办公场所免费查阅、定期上网发布、以公民申请赠阅等多种形式,尽可能使其从公众“隔离”的内部资料转变为公开文本。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工具等媒体的优势。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科技传媒作为人大监督公开化的重要手段,实现人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人大监督的透明度和力度。二是积极挖掘深度报道,提高公开内容的可读性。人大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动作用,自觉与新闻舆论部门“主次搭配、联手出击、形成合力。要不断强化人大宣传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经常性举办培训讲座,提高全体参与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及时向新闻单位沟通情况,提供新闻线索,帮助采编高质量的宣传稿件,提高公开深度。要引导各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通过监督内容的公开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批评建议权,在社会上形成共鸣。
   (四)监督公开的制度要有新规范。一是建立和完善会议公开制度。要在巩固对“三会”进行录播、转播报道的同时,建立健全对“三会”进行直播的制度,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对会议全程进行公开直播报道,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议事的公开透明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列席、旁听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和下级人大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制度,通过参加会议和监督活动,使其感受人大监督的完整程序。健全公民旁听制度,旁听的内容可以是“三会”,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一些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不但可以旁听,而且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通过他们向社会公众宣传,达到监督公开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规定联络媒体,规定发布内容、发布方式和范围、发布内容的审批程序、发布会的主持和新闻发布等,负责提供权威信息,审阅媒体报道等职责,切实做到常态性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事项随时向社会公布。四是建立健全公开保障制度。明确公布的时限要求,增强公开的时效性。健全奖惩制度,将公开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将公开责任落实到岗位,具体到人,使监督公开真正成为人大工作的常态。
   (作者单位:河北省井陉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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