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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崔永清 曹刘艳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人民币,具有七年房地产开发的经历,属房地产一级企业,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公司业绩也是连年攀升,同时也是某市的利税大户。但一次始料未及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遭受了一次重创——其开发的一栋商品房还未交付使用就发生了倒塌,造成五人死亡、十二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被有关部门罚款数十万,并且被责令整顿,整顿期间停止一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由于被停业整顿,同时房地产开发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其当时四分之三以上的工程建设不能按期竣工,因为不能及时交付,赔付的违约金以百万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达千万元以上。这次事故使公司的声誉、经济效益都受到巨大影响。尽管如此,也可谓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房屋还没有交付使用,未造成更可怕的危害,否则还有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等着呢。

  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
   《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
   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四、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
   五、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素保障
   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生产操作。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
   六、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障。
   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我们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去认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更要从法律的高度把握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不仅将其视为企业的需要,更要将它视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必然要求。既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生产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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