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与扬媚前年离婚,法院判决儿子张小宝随母亲扬媚生活。为了让孙子生活好,张小宝的爷爷奶奶每月贴补200元,由张春按时把小宝的500元生活费送给扬媚。不久前,张春去学校探视小宝,发现小宝已改随母亲姓扬。平时,小宝的爷爷奶奶常常为不能与孙子一起共享天伦之乐而叹息,知道小宝改姓后,老俩口想,孙子不随张家生活,现又改姓扬,与张家再无瓜葛,已不是一家。他们不仅不再补贴张春,还阻止张春再给小宝抚育费。小宝将张春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春与扬媚离婚判决合法有效,张春应按原判决标准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500元。
生活中,因不了解《婚姻法》规定,以姓氏保持家族、血缘、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在一些人思想中仍根深蒂固。因改姓而拒付抚育费的纠纷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占相当比例。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告诉人们,父母双方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规定要求父母要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要对子女予以照顾,保障子女生存,还要对子女进行品德教育。这种责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免除。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进一步说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血缘、收养或抚养教育而产生的,离婚只是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小宝随母亲扬媚生活,并改随母姓,但仍然是张春的儿子。小宝的爷爷奶奶认为小宝改姓后不是“一家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扬媚单方擅自改变小宝姓氏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却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小宝的爷爷奶奶阻拦不给付抚育费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小宝的父亲母亲,还是爷爷奶奶,无论小宝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小宝都是张春和扬媚的儿子,都应友好协商小宝的生活问题,并充分征求小宝的意见,为小宝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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