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产品的缺陷?
【 案情介绍 】
浙江某镇农民华锋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申请开办了个体刨冰器加工厂。经过一段时间的销售,华锋了解到,刨冰器大多是少年儿童使用,因此,在外观设计上要设法吸引他们。
经过几易其稿,华锋选择了一种外观设计,但是,这种设计有一个隐性危险——刨冰刀口裸露太多,极易伤害消费者。当时华锋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只是因为设计方案已定,部分零部件已经开始加工,所以就没有改进。
一次,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范冰芳购买了一个刨冰器,在家里制作刨冰时,右手中指、食指被刨冰刀划破。范冰芳的父亲拿着刨冰器找到华锋,要求他承担责任。华锋却说:“我的产品质量合格,是你们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与我无关。”那么,华锋的说法对吗?
【 评析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一)原材料上的缺陷。即制造产品所用的原材料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二)产品设计上的缺陷。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对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可能导致产品责任事故;(三)制造装配上的缺陷。由于制造、装配不当,达不到产品设计标准,形成事故隐患;(四)指示说明上的缺陷。如果产品设计合理,由于使用不当,也会导致危险,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出适当的告诫、警示说明。
本案中,华锋设计刨冰器时存在缺陷,而且没有警示性标识,造成范冰芳受伤,所以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2、什么是产品的瑕疵?
【 案情介绍 】
星星家具商城是一家规模大、品种全的个体家具商城。开业一年多来,星星家具商城的老板何英以优质的产品质量和诚实的经营态度赢得了不少回头客,生意一直很好。
何英销售的一种欧式亚麻布面沙发,是全市最好的,知名度也很高。有一次,何英在已验收的十几套沙发中发现有一套内衬木板太薄。为了取信于消费者,何英将这一套正价3500元的沙发标为处理品,降价为2800元销售。2008年5月1日,消费者尹向东看中了这套处理沙发,并在售货员的指示下查看了沙发衬板。尹向东试坐后说:“买了!”何英派车将沙发送到尹向东家。
一天,尹向东的儿子在沙发上连蹦带跳地玩,突然“咔嚓”一声,沙发衬板被踩断,沙发外套也被划了几个大口子。尹向东一看2800元的沙发就这样报废了,心里很不平,于是气哼哼地找到何英交涉。那么,何英对有毛病的沙发是否应负责任呢?
【 评析 】
本案涉及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
产品的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销售方因违反自己作出的承诺,而应向产品买方依法承担的责任后果。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方式是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若销售具有瑕疵的处理品,且做到了明示销售,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何英不应承担责任。
3、销售者在哪些情况下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案情介绍 】
赵志浩花5000元从A市玩具厂购进两套蹦蹦床,准备出售给县城的幼儿园。
2008年3月5日,赵志浩雇了两辆拖拉机到县汽车站,准备将A市运过来的两套蹦蹦床拉到他的日杂商店。在装车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其中一套蹦蹦床的三根主要拉绳挂断。回到商店,赵志浩只是简单地将三根挂断的拉绳接了一下。第三天,县城一家幼儿园从赵志浩的商店购买了这套蹦蹦床,心存侥幸的他并没有将拉绳曾经断过的事情告诉前来购物的幼儿园园长。
一天,幼儿园大班的几名小朋友玩蹦蹦床,蹦蹦床网底突然撕开一个大口子,其中一名小朋友不慎掉下地,摔成轻伤。那么,谁应对这次事故负责呢?
【 评析 】
一般来讲,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伤害,生产者、销售者都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怎样区分呢?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销售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损害结果,但仍坚持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过失,是指销售者对自己行为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最终使祸害结果发生。本案中,幼儿园小朋友摔伤的责任应由赵志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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