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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谱写地方立法新篇章
——2008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盘点

 
霍建明 龙国良

  制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五年立法规划并报省委批准,完成省本级立法项目6件,批准立法项目5件,承办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5件、代表建议2件,完成全国人大委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5件,审查报备政府规章25件……带着一个个丰硕的立法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即将结束2008年的立法工作,踏上2009年新的征程。回望2008年,是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开局之年,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主旋律下,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谱写了一篇篇华美的乐章。
   五年立法规划 ——立足发展,关注民生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增强本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自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伊始,就将五年立法规划编制提上重要日程,并特别明确了拟订立法规划和筛选立法项目的六项原则,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急需先立;坚持地方特色、不搞重复立法;坚持立、改、废并重;坚持质量第一、留有余地;已列入上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尚未完成的项目或者代表议案项目优先安排。
   在立法规划项目征集过程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利用省内主要媒体及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省直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立法项目建议。经过对各方面意见的认真研究和吸收,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五年立法规划草案。规划草案中省本级立法项目在内容上涵盖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其中经济类立法项目33件,约占总量的63.4%;社会类立法项目15件,约占总量的28.8%。经济类与社会类立法项目总和占到了五年立法规划省本级项目总数的90%以上,凸显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立足科学发展,更加关注民生,努力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法制保障这一主题。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海外游子的一颗“定心丸”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通过后的新实施办法较之原实施办法,作出修改的条款达二十七处之多,使我省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调动他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等方面得到了更加全面、充实的法律保障。可以说,它是海外游子在我省创业和发展的一颗“定心丸”。
   为做好这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与省政府侨办、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省侨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先后七次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实施办法修改稿,研究工作方案。期间,还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河南、四川、云南等省学习相关立法经验,并在省内石家庄、邯郸、邢台等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归侨侨眷、涉侨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一次又一次地论证、研究,一遍又一遍地修改、完善……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们用他们手中庄严的赞成票对省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届参与归侨侨眷实施办法立法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实施办法对归侨侨眷定义和身份的认定以及归侨侨眷在社会和医疗保障、扶贫救济、住房及拆迁、子女就学、参加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特殊权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支持归侨侨眷兴办高科技企业、保障归侨侨眷出国探亲权益和为符合条件的归侨解决农村宅基地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条文的背后,凝结着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立法智慧,也折射出省人大常委会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执着追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给妇女撑起保护伞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过两次审议,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了广大妇女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进一步突出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既有突破又有很强操作性,又具河北特色。
   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很快就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了共识。在如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调研中,委员们发现,生活中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不许妇女带产改嫁、不许妇女参加农村集体福利分配、妇女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这些行为成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过程中规范的重点。有的委员说,促进妇女就业也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有的委员说,在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对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应予保障;有的委员说,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应当多到女职工较为集中的企业走一走,了解她们的心声……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省3000多万妇女的呼声,省人大常委会六十多名委员的期待,构成了省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前进的动力。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省妇联共同组成立法小组,先后赴石家庄、保定、衡水等多个市、县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有村(居)民委员会妇女代表、乡镇(街道)从事妇女工作的代表、企业女职工代表、基层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论证会。会议间歇,立法小组的同志们就聚在一起,根据之前整理的各省相关立法资料和座谈会讨论情况,研究对实施办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们惊喜地发现,从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到明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从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作用到明确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到禁止性骚扰,新实施办法从整整十个方面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从时间上看,实施办法由常委会一审到最终表决通过,仅仅用时两个月,但从立法影响上看,实施办法却可称得上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之一。社会各界认为无论是立法的宏观原则还是条文的细微之处,都融入了对妇女权益的温情关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一个“收费条款”引发的争论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历经三次常委会审议,终于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后来到了百姓生活面前。作为一部事关百姓民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既规定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又体现了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城市喷涂、粘贴小广告、随意摆摊设点、城区内公厕少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应该说,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变城市脏乱差现象,保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任务顺利完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说起这部法规的出台,大家印象最深的是围绕条例草案中“收费条款”展开的争论……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摊设点应当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规定,一审中就有的委员建议取消这一“收费条款”。
   2008年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时,委员们注意到,“收费条款”仍然保留在条例二审稿中。委员们要求列席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作出解释。有关部门认为: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看,该项收费有上位法依据;从我省实际情况看,该项收费有助于缓解财政压力。但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坚持认为:虽然该项收费有上位法依据,但是临时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经营者大都是下岗职工或者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立法中必须对他们的利益有所倾斜!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的深入调研和积极协调,在条例草案三审稿中,取消了“收费条款”。委员们的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在当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收费条款”的取消,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理念。
   从《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到《河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从《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到《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透过这些立法项目出台过程,人们不难发现,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正努力沿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道路阔步前进;面对2009年,人们也同样有理由期待,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将更加精彩。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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