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安流于形式,物业公司不尽责任,业主放松警惕,在一些小区,时有刑事案件发生,业主因此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损害固然是因为犯罪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结果。但从民事合同的角度,物业应否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某小区张女士居住的楼房,单元的防盗门门锁坏了,楼道中的灯不亮了,张女士找了物业几次,物业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没有派人维修。小区有门却从来没有设岗,小区设有保安可从来没见其巡逻,小区设有电子眼可却有控无监。小区的居民对此很有意见,物业也都以经费问题挡回。由于物业不尽职责,小区保安、监控流于形式,业主警惕性不高,还真出事了。前几天,张女士下班,时间虽在晚上五点多钟,可时值冬至,正是天短的时候,太阳下山早,外边很黑,没灯的楼道已漆黑一片。张女士走进楼道,从挎包中拿出钥匙,正在摸索中开楼道里自家的房门时,突然在黑暗中从楼下窜出一个人来,用刀顶住了她的腰部,用低沉的声音说:“不许喊,喊就捅死你,把包给我,把裘皮大衣脱下来”。一个文弱的女子哪见过这个场面。她乖乖的交出了包、脱下了大衣。那人拿着张女士的包和裘皮大衣转眼之间在黑暗中冲出了楼道。张女士用颤抖的手打开房门,进屋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时,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得无影无踪。这个小区前几天还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抢劫事件。有一个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损坏,小区物业一直没有进行修理,保安也不进行治安巡逻,一老人去储蓄所取工资回来后,犯罪分子尾随进楼,在楼道中将老人的工资抢走。
张女士被人抢走了裘皮大衣和挎包,虽然包中没有多少钱,可张女士却吓得整天精神恍惚。张女士觉得此事的发生虽是犯罪分子所为,可与物业不尽小区的安全管理责任有关。于是张女士和那个在楼道中被抢的老人一起将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表示对张女士和老人的心情予以理解,可他们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案件是犯罪分子所为,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他们虽对小区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可他们主要是对整个小区大环境秩序的管理,不可能管到每家每户,更不可能保证小区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失,他们不是小区业主具体人的保镖。
那么,物业公司和业主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物业对业主因上述事件遭受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小区的安全防范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小区业主张女士和老汉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犯罪分子犯罪造成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因为物业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尽到安全防范的责任,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物业对张女士、老汉遭受的损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链 接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