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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调解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

 
韩凤江

  伴随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高校内部矛盾纠纷逐渐呈现出社会性、广泛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且高校内部矛盾又多数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得当,有可能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个别问题、局部问题甚至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纠纷可能转化为对抗性恩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校乃至社会稳定。因此,正确处理校区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发生,是维护高校稳定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高校应顺应时代发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妥善处理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在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建立学校内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走人民调解路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学校内部。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以其简便、快捷、无诉讼成本、效果较好的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独特的功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高校体制不断变化,原高校调解组织的作用已逐渐弱化,有的高校调委会基本萎缩殆尽。大部分民办高校甚至根本就未设立调解组织。目前,高校内产生矛盾纠纷时,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司法机关、高校领导或内部保卫部门,实际上许多高校保卫部门承担了调委会的重任。但保卫部门毕竟不是调解的专职部门,从工作性质、调解经验等方面来讲都是有欠缺的,缺乏一定的调解基础和调解技能,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所以,要尽快在高校内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组织网络。一是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高校党组、相关部门领导为主体,工会、各院系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一张覆盖面广泛的调解网络。二是配齐配强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调解员,优先选拔懂法律、熟悉高校情况的人员充实进来,逐步强化调解员队伍。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员、联络员制度,按照学校师生员工人数比例,配备适当信息员、联络员队伍,建立通畅、快捷的纠纷信息反馈网络。
   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工作实效。在新时期,解决新矛盾、新问题要求高校人民调解工作在运行机制上求创新,在工作实效上求提高。要走联合调解之路,因为高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实体,它与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内部矛盾会向外部矛盾延伸,相应的高校内部的调解工作也应向外部延伸,走联合调解之路,积极开展外向型调解工作。要在高校内部“强强联合”,与当前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机结合,与“四五”普法和依法治校相结合,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凝聚调解力量。要扩容工作范围,针对高校实际,尝试和探索新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坚持“能调则不诉”的工作思路。要力求突破旧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务实创新,结合高校实际情况,逐渐形成自己的调解特色。同时,注重与其他院校进行经验交流,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我。要把握主动权,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全体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调解水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高校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并能够坚持以“公心、诚心、耐心、恒心”来调解每个矛盾纠纷。强化制度建设,健全责任体系。要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规范高校调委会运作,提高高校调委会工作实效。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包括例会制度、工作责任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排查制度、登记制度、学习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并将制度上墙,严格遵照执行。做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联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寻求法律援助,建立规范化、经常性的联络机制。使得矛盾双方的问题一旦无法在校区内调解解决时,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配合,抓好诉外调解,力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硬件建设,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庭。安排固定的办公场所,挂有标识牌,有专用印章,有调解及回访等登记簿,有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应的办公设施,划拨一定的办公经费,作为专项支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作者单位:河北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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