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多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会前,要对审议的内容开展调研、调查及考察,为常委会议审议作准备。会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会后,有些审议意见还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要求抓好整改和落实。同时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抓好落实。但仍有许多审议意见得不到很好落实。
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缘何不能贯彻落实,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有些部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认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只是听听汇报,看看数字,会上提建议,会下无意见。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看作是搞形式,走过场,落实不落实,无关紧要。二是人大常委会的有些工作部门,对会后的监督不力,有的是不愿意监督,甚至认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只是会前监督,会后的整改落实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事,与人大无关、怕得罪人等等。
《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会前、会中、会后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不是单纯的监督,片面的监督。尤其是会后监督,更为关键,就是抓好审议意见的整改和落实。首先,“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看作是对自己工作的支持和鞭策,是对党、人民事业的关心。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制定周密计划,认真加以整改和落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做到善始善终。其次,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跟踪,加强督导和检查。对“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的督办,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配合,明确督办人员,做好具体督办工作,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及时与对口部门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议题的审议意见和办理难度大的审议意见可采取视察、检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审议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