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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与公民维权

 
本刊评论员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常规社会活动。
在我国,“3·15”比其他国际性社会节日受到更多的关注,说明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唤醒和普及。人的权益有多种,如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政治权益等等,消费权只是一个小的方面。这一局部权益引起广泛关注,表明法律走进了公民的日常生活,由此引发公民对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意识的重视。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对消费者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消费权利是公民权利在消费领域里的体现,通过消费维权活动,不仅使消费活动健康化、合法化,还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具有启迪作用,使人们意识到每一个公民作为社会主体是享有各种权利的,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虽然消费维权大多局限于消费领域之内,但它真正的意义是把权利观念渐渐植入普通公民的意识深处。正是这种民权意识的增强,公民才有了对自身权利保障的强烈呼唤,在通向公民社会的路上迈进了一步。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只有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经济发展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坚信,只要政府主导,全社会配合,消费市场环境就能够日益改善,社会就会充满稳定和谐,就能够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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